发布时间: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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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生态修复分区和时序要与开采方案、开采进度高度协同本报讯 笔者近日从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要求,规范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该厅印发通知,对过渡期内《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编制、评审及监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了审查权限与受理清单。《方案》评审权限按照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或个人收取。审查重点包括矿业权证书、申请信息表、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公示征求意见情况、相关方意见以及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等材料。
通知要求,开展现状调查,科学识别生态问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指导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充分调查矿区生态本底,准确识别地质环境破坏、土地占损、植被损毁等核心问题,并分析开采活动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修复目标与工程部署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在修复实施方面,通知强调,科学分类分区与合理安排时序。生态修复分区和时序须与矿山开采方案、开采进度计划高度协同,确保“边开采、边修复”;年度生态修复计划应明确目标、工程内容与资金安排,并对前期已破坏未修复区域明确修复时序。
通知还要求明确关键信息,做好用地保障。《方案》须清晰界定采矿权范围,详细说明用地类型、范围、面积、使用期限等信息,并明确拟复垦土地的目标地类、面积与时间要求;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拟申请临时用地的,须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并出具意见。
经费保障方面,通知规定,须按规定提取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修复工作;修复经费估算应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开展,确保金额满足修复任务与后期管护需求,资金监管暂按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要求执行。
同时,通知严格审查标准并强化执行监管。审查可采取现场核查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标准以专家打分制确定;审查通过的出具意见,不通过的予以退件;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方案合法合规性与可实施性严格把关,采矿权人须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落实修复任务。(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