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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探放水工程管控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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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依据煤矿防治水相关规定,明确井下探放水执行原则、各类水体探水线警戒线标准,规范钻孔布设、孔口管、设计编制及施工安全措施,落实分级审批、跟班挂牌、异常处置、工程验收与事后总结流程,配套违规罚款考核要求,标准化管控超前探放水作业以消除水害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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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根据以下规范的相关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害预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永煤集团地测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永煤生字[2007]85号)等。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下探放水管理中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井下探放水管理中的基础管理、其他管理的实施与评价考核。

  三、标准内容

  (一)井下探放水原则

  1.地测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在巷道掘进到达探水位置前15天,地测部门发放探水通知单或探放水设计,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要编制专门的探放水措施。

  2.在受水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3.在接近水害威胁或积水区时,施工单位做好超前探放水工作,防止溃水造成事故。

  4.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超前探水:

  (1)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积水时;

  (2)巷道接近含水断层、陷落柱时;

  (3)采掘工作面接近未封闭或封闭不良导水钻孔时;

  (4)采掘工作面接近煤层露头附近时;

  (5)采掘工作面有明显出水征兆时。

  5.当生产安全受到水害威胁而又未采取探放水安全措施时,地测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二)探放水的类型、范围的确定

  1.探放老空水

  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边界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积水边界距放水线距离不小于20m。积水边界外推60m作为警戒线。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水;到达放水线后,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认积水已被放完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探上部采面老空水,探水钻孔布置应根据煤柱厚度严格控制老空水头降低高度,严格执行打超前探眼,边探边掘。

  2.探放断层水

  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陷落柱探水线不小于60m。

  3.探放钻孔水

  对封闭不良的钻孔,在距钻孔20m应采取超前探水或其他防范措施。

  (三)探放水工程设计

  1.探放水钻孔布置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探水钻孔终孔直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3)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由最低点探放老空水时,探水钻机必须具有孔口控水装置,孔口管安装方法具体操作时要依水压大小和煤柱而定。

  (4)孔口管外侧要安装阀门和测压表。

  (5)当巷道由高向低掘进,与老空积水区平行时,可用长钎子边探边掘,打超前探眼,逐步探放降低水压,消除上部老空水水害。

  (6)老塘老硐被疏干后的残存积水体,可用长钎子边探边掘,探3m,掘进1m。

  2.探放水工程设计的编制内容

  (1)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2)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探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工序。

  (4)说明探水钻孔的超前距。

  (5)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个数、方向、倾角和孔径。

  (6)提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技术和安全措施。

  (7)附必备图纸,包括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图、相应的地质或水文地质平剖面图。已回采的老空区、水窝等临时性工程,设计图纸上要详细标出。

  3.探放老空水设计,应分析老空区开采时顶板出水情况、开采结束时间、生产用水排放情况、采空区底板标高、周围采区或采面对老空水的影响情况等,由此判断老空水最高积水标高,圈出积水范围,计算积水量,并预计各放水孔的最大放水量。

  4.探放灰岩水、断层水、陷落柱以及对封闭不良钻孔的处理,按有关规程和条例执行。

  5.沿煤巷道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墙,预埋套管,由墙外向里探水。

  6.孔口管长度设计

  (1)探放高压强含水层、陷落柱、高压充水断层或探放老空水头超过10m以上时,孔口管安装要采用管内压水泥浆或化学浆等方法,然后做孔口管耐压试验。

  (2)探放老空水头高度在4m以内时,孔口管安装可采用裸管打入加固或缠布打入等方法。老空水头在4~10m之间时,孔口管安装方法视煤柱大小、煤壁完整情况和水压情况而定。

  (3)煤柱宽度大于4m时,探放老空水需埋设孔口管,孔口管长度应不小于煤柱宽度的1/2。

  (四)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探放水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未经审批单位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2.加强探水工作面的支护,以防高压水冲垮煤壁;

  3.遵守钻机搬运安装及操作的安全措施;

  4.探放水钻孔的方向、倾角,应由技术人员现场确定。施工中要准确判层,做到记录清楚,孔深丈量准确,并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5.对排水设备的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正常排水;

  6.清挖水沟、水仓,保证流水畅通;

  7.明确通风方式及瓦斯检查制度,按要求安设通风设备和工具;

  8.施工人员安全躲避峒及避灾路线;

  9.井下钻场应设专用电话;

  10.流水方向;

  11.附有探放水工程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和避灾路线图等相关图件。

  (五)审批制度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与编制,探放水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必要时报公司审批。

  (六)探放水工程施工组织

  1.探放水工程施工前必须贯彻、传达安全技术措施。

  2.做好防排水的一切准备工作,综合排水能力要与设计要求相适应,探放水前排水系统必须确保完好。

  3.井下探放水时,施工单位技术队干专人负责,每班有队干现场跟班,下井前到调度室填写牌板,现场探放水执行挂牌施工管理。

  4.现场探放水挂牌内容包括:主要负责人、每班负责人、探放地点、探水位置、探放水各项参数、每班探放孔数和透孔情况。

  5.打钻探出水后,应根据排水能力有控制地放水。若钻孔堵塞要及时透孔,继续排放。

  6.钻进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7.钻进时,若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并启动排水系统,现场负责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每竣工一个探放钻孔,都必须核实该孔的方位、孔斜角度,并重新丈量钻杆长度,核实钻孔实际深度。

  9.探放水负责人必须核实施工的探放孔是否透老空,是否打到设计位置。

  10.透老空后反复扫孔若无水流出,经瓦斯检查员检查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用木塞黄泥封闭。

  11.钻孔打透老空区或构造带后要测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以及瓦斯的有关参数,如有异常,要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12.对出水探放孔要经常疏通,防止探放孔堵塞,由探放水工程负责人、每班负责人落实。

  13.放水点值班人员要认真监测钻孔水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做好记录,遇有异常变化时,应立即报告调度室。

  14.每项探放水工程结束,地测部门必须到现场验收,确认水害威胁解除,由地测部门下达允许掘进通知后方可继续掘进。

  (七)探放水工程总结

  探放水工程结束后,地测部门要及时总结。根据实际探水情况与原设计对照,找出差距,以便今后提高和改进。

  四、信息传递

  (一)本标准输入信息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二)本标准输出信息

  探放水工程技术数据及参数。

  五、检查与考核

  (一)在探放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施工单位的队长和技术负责人进行500~1000元的罚款:

  1.没有认真贯彻、传达、落实探放水措施的;

  2.进入积水警戒线没有执行边探边掘的,进入探水线没有进行超前探放水掘进的;

  3.不按措施执行探放水的;

  4、私自更改探放水设计,探放水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5.没有指定探放水负责人和每班负责人的;

  6.排水系统不建全、排水设施不完善,影响正常探放水的;

  7.不及时透孔,造成老空水水位增高、水压增大的;

  8.探放水管理不到位从而影响安全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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