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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贵阳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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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版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2025〕14号)等要求,结合我市煤矿安全工作实际、灾害特点、监管力量以及2024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特制定2025年度贵阳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

  一、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一)煤矿基本情况

  贵阳市共有在册煤矿18处,设计产能621万吨/年。其中正常生产煤矿1处,设计产能45万吨/年(修文县大营煤矿产能45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17处,设计产能576万吨/年;

  全市煤矿分布于一市三县15个乡镇。其中息烽县4处,产能144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4处);清镇市4处,产能180万吨/年(长期停产停建煤矿4处);修文县6处,产能225万吨/年(生产煤矿1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5处);开阳县4处,产能72吨/年(停产停建煤矿4处)。

  按照监管主体分为:属市级直接监管煤矿0处、县级监管煤矿1处、乡镇监管煤矿17处。

  (二)煤矿分类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矿安黔〔2024〕58号)要求,贵阳市共划分有A类矿井0处;B类矿井0处;C类矿井1处(大营煤矿);D类矿井17处,其中D1类矿井5处(大宏煤矿、利发煤矿、丁家寨煤矿、洒坪煤矿、栗木山煤矿),D2类矿井11处(周家田煤矿、姜家堰煤矿、三利煤矿、利民煤矿、新桥煤矿、田坝煤矿、明锦煤矿、赶场路煤矿、岩脚煤矿、学忠煤矿、龙洞沟煤矿),D3类矿井0处,D4类矿井1处(龙窝煤矿)。

  (三)煤矿上级公司情况

  1.C类煤矿:大营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基安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不属于国家局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

  2.D类煤矿:大宏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不属于国家局和省级层面确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田坝煤矿、明锦煤矿、赶场路煤矿、岩脚煤矿、龙洞沟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元和天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下属煤矿井口均已封闭,该公司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周家田煤矿、姜家堰煤矿、利发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贵阳市息烽县,该公司正在进行破产清算,安全生产许可证已注销;利民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龙窝煤矿上级公司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贵阳市修文县;新桥煤矿、洒坪煤矿、三利煤矿、栗木山煤矿、学忠煤矿、丁家寨煤矿均为独立法人公司。

  二、煤矿安全生产情况

  (一)安全生产形势

  近三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情况:2022年全市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1起,死亡8人,2023年全市未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024年全市未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风险研判

  C类煤矿(大营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清单。

  (1)顶板管理风险

  管控措施:一是督促大营煤矿严格按照《大营煤矿K3、K4煤层巷道围岩地质力学参数测定及评估报告》和各采掘工作面支护设计,结合现场情况确定有效的支护参数和支护形式,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支护质量可靠有效。二是督促大营煤矿完善矿压监测系统,收集数据对掘进巷道进行矿压分析,加强回采工作面支架压力观测,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压力变化规律,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三是督促大营煤矿加强现场顶板管理。当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褶曲、破碎等地质构造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的岩层时,必须加强支护。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严禁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规定。

  (2)水害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督促大营煤矿查清采空区的具体位置、分布范围、积水量及补给等情况,分析空间位置关系以及对生产的影响。二是督促大营煤矿查清矿井周边小窑的采掘动态,将采掘范围、积水范围、防隔水煤(岩)柱等情况,并填绘在矿井充水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件上,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三是督促大营煤矿采取超前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综合探放水措施,探水前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工作面生产安全。四是督促大营煤矿编制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并制定工作面水害应急预案;回采期间加强工作面涌水量等水文地质观测工作。

  (3)火灾防控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督促大营煤矿严格落实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防灭火设计要求,落实喷洒阻化剂、注氮等灭火措施。二是督促大营煤矿加强监测监控,按《煤矿安全规程》在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安设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实行连续监测。在综采工作面采空区埋设束管,对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三是督促大营煤矿构筑防火门墙,并准备足够碹块砖、水泥等材料,当工作面自然发火难以扑灭且有蔓延趋势时,及时封闭工作面。

  (4)提升运输风险

  一是加强设备维护管理,督促大营煤矿建立健全设备巡查检查和维护制度。加强对带式输送机、绞车、单轨吊、斜巷人车等提升运输装置的日常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装置及保护装置完好可靠。二是强化电气系统安全保障,督促大营煤矿定期对电气系统进行检修和测试。按要求安装过流、过压保护装置,确保电气系统的可靠性。三是强化人员培训与管理,督促大营煤矿加强对绞车司机、皮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严格落实执证上岗。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操作人员。四是加强轨道与车辆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轨道,确保轨道铺设质量。严格落实“行人不开车,开车不行人”制度。

  (5)瓦斯风险

  一是切实加强瓦斯管理工作。督促大营煤矿及时开展瓦斯参数测定,同时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情况,加强瓦斯地质规律的分析与研究,指导瓦斯防治工作;规范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二是督促大营煤矿严格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瓦斯治理措施。加强对工作面地质情况、工作面风量、防突预测指标、绝对瓦斯涌出量、突出预兆及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分析工作,提前发现风险和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三是督促大营煤矿扎实开展风险分析研判和安全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加强煤矿瓦斯超限风险防控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落实瓦斯治理工作;强化通风瓦斯日分析工作。加强对工作面地质构造、防突指标、瓦斯涌出量变化及措施落实情况的日分析工作,做到瓦斯治理精细化、瓦斯管理不留缺陷。

  2.D类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清单

  (1)D1类矿井(保持通风排水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私自复工复产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值班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加强在线巡查,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乡镇严格落实驻矿安监员24小时在矿盯守制度。二是严格按照执法计划每季度对煤矿开展巡查。

  (2)D1类矿井(保持通风排水的长期停产停建煤矿)人员下井开展通风、排水工作或外来人员误入井下,存在安全风险

  防控措施:一是督促煤矿加强对井下监控维护工的教育培训,定期对井下监测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对传感器进行调校。如传感器超限报警,按相关规定查明原因,进行分级分类处理。二是督促煤矿在安排人员入井开展工作时,必须安排矿级领导带班。对入井开展通风、排水、传感器标校等人员按规定路线行走,并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加大远程监管力度,严禁单人入井。三是督促煤矿在主、副、回井口设置栅栏,并上机械锁管理,钥匙由驻矿人员保管,确保每个井口视频监控(电子封条)上传运行可靠,严防外来人员入井。

  (3)D2、D4类矿井(井口已封闭煤矿、井口已封闭省能源局公示拟关闭煤矿)擅自启封密闭的风险

  一是督促乡镇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强化巡查。二是按照执法计划加强对井口已封闭煤矿安全巡查。

  三、监管执法力量

  (一)监管执法人员

  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设煤炭管理处、贵阳市煤炭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协助煤炭管理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煤炭管理处在编人员3人(处长1名,工作人员2名),其中1人从事综合管理工作;贵阳市煤炭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在编人员8人,其中5人协助煤炭处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执法,下半年有人事变动。2025年按6人纳入监管计划计算,占在编人员的75%。

  (二)总法定工作日数

  总法定工作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和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乘积。2025年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监管员人数-监管员人数×带薪年休假日数=249(天)×6(人)-3(人)×10(天)-3(人)×5(天)=1449(天)。

  (三)监管执法工作日数确定

  1.经市政府批准2024年贵阳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日数为819个,结合贵阳市煤矿实际情况计算,贵阳市计划2025年监管工作日数为504个。

  2.贵阳市2025年计划监管工作日数占法定工作日数的比例为34.8%。

  3.按照《2024年贵阳市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要求,2024年对正常生产煤矿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为15个。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为3个.

  4.结合贵阳市煤矿实际情况计算,贵阳市计划2025年平均每次对正常生产煤矿现场执法工作日数为18个;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平均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为3个。对比2024年每次现场执法工作日数同比增加3个。

  四、执法任务安排和分解

  (一)计划总体安排

  监管执法工作日主要包含对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查企”检查、“督己”执法监督、机动监管。共需504个工作日,占总法定工作日的34.8%。

  (二)“查企”执法计划

  1.对煤矿的监管检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印发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指南及模版的通知》(矿安综〔2024〕54号)要求,计划共需138个工作日。其中计划对C类大营煤矿按照每半年一次开展检查,每次6人,每矿次检查3天,需工作日=2×6×3=36个;对D类煤矿按照每矿半年1次开展安全巡查,每次需3人,每矿次1天,需工作日=17×3×1×2=102个。

  2.对煤矿上级公司的监管检查。贵阳市1处正常生产煤矿上级公司位于贵州省毕节市,我局无跨区执法权,不计划开展现场监管检查。

  3.治本攻坚监管检查。对1处正常生产煤矿开展1次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重点监管,每次需6人,每矿次3天,需工作日=1×6×3=18个,此项工作与日常监管执法同步开展,不再重复计算工作日。

  4.开展专项监管执法。突出重大灾害治理,结合煤矿重大灾害耦合叠加、9类根本性问题解决,拟计划开展安全检查及复工复产专项执法、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瓦斯防治专项检查、提升运输及年末安全专项执法检查,按1个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预计,每季度开展1个专项执法检查或帮扶现场检查,每次6人参与,每矿3天计算,需:4×2×6×3=144个工作日。此项工作与日常监管执法同步开展,只计算2次现场帮扶检查72工作日。

  5.煤矿集团公司(注册地址在贵阳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核查。2025年预计5家集团公司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现场核查。每次3人,每矿次检查3天,需工作日=5×3×3=45个

  (三)“督己”执法监督计划

  1.执法监督方式和内容。按照《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矿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试行)》要求,由法规处牵头对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开展预审。通过开展执法预审和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定期监督对煤炭管理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制作《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书》。对存在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按照《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矿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制度(试行)》及时启动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执法监督计划矿次数和工作日数。结合煤矿执法实际情况,计划开展执法监督总计划5矿次、总工作日数29个。通过审查执法文书或到煤矿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执法预审和日常监督、定期监督、专项监督。其中计划开展执法预审和日常监督2矿次,工作日数8个;定期监督每年原则上不低于2次,工作日数12个;到煤矿现场开展执法专项监督原则上每年不低于1矿次,工作日数9个。计划矿次数占现场执法计划次数的13.8%。

  (四)“机动”监管计划

  1.计划“机动”监管执法工作日数220个。

  2.计划“机动”监管执法包括①举报核查,全年按2起投诉举报预计,每次3人参与调查处理,每起用5天完成,需2×3×5=30个工作日。②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超限核查,全年按4起预计,每次5人参与调查,每起用3天完成,需4×5×3=60个工作日。③帮扶指导服务、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复查等执法活动。全年按2次预计,每次5人参与,每次2天,需:2×5×2=20个工作日。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按1次计算,5人参与用10天落实完成,需1×5×10=50个工作日。⑤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计划按1个正常生产煤矿预计,开展4次,每次5人参与,每矿3天计算,需:1×4×5×3=60个工作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副局长统筹安排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煤炭管理处具体负责执法计划实施,法规处具体负责执法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安全生产基本类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未查出、长期只检查不执法、问题隐患描述避重就轻、规避处理处罚的,及时启动倒查机制,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监管执法制度机制。按照《贵州省能源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矿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制度(试行)》等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统计、执法考评、典型案例报送、执法预审、执法监督、执法责任倒查、行刑衔接等制度机制。

  (三)强化安全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学习,持续深入开展廉洁执法教育,解决执法不严格、程序不规范、作风不扎实的问题,不断增强“坚守红线、敢于担当、善抓落实、改革创新、廉洁自律”五个能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强化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积极协调配备监管所需执法装备,全面使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下达执法文书,健全完善执法监督、法制审核制度机制,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成效。

  (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落实好《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监察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20〕29号),全面运用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所有执法文书必须使用执法系统制作下达;开展现场检查,一律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暗查暗访方式。充分分析煤矿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情况,确定各类煤矿的监管重点内容,并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或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针对重复出现问题或隐患,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持逢查必考,坚持查资料和查作业场所相结合、坚持远程执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等原则,发挥远程执法作用,提高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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