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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5]18号

发布时间: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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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进一步加强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矿安综[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以下简称“八条硬措施”)关于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工作要求,针对近期发现的部分地区区域性普查进展缓慢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普查责任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深刻认识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是消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盲区、防范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地方政府责任、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督促各有关地区按照“两办意见”和“八条硬措施”要求,严格落实矿山安全地方党政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加大协调力度、保障资金支持,确保普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规范普查工作

  一是规范区域性普查范围。各地区存在小矿山集中、靠单个矿山难以全面查清且影响矿山生产安全的隐蔽致灾因素的连片区域,由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二是规范区域性普查开展方式。区域性普查应当在单个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开展,组织区域性普查前,要核实区域内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划定区域性普查的具体范围,按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规定的普查内容、探查手段等要求,有针对性制定区域性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是规范成果报告编制审查。区域性普查工作结束后,要结合普查情况及区域内单个矿山普查成果,提交区域性普查报告,并按规定组织审查。

  三、加快普查进度,保障普查质量

  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期调度梳理的《全国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目标区域清单》(附件),督促有关地方政府照单推进,加快区域性普查工作进度;要动态调度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强化过程管控,对进度滞后的地区,要采取约谈、督办等形式予以推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25年度省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巡查要点>的通知》(安委[202518号)要求,于2025年底前完成本地区小煤矿集中单个煤矿难以查清的区域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应开展区域性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区域底数,形成普查目标区域清单,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制定完善区域性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方案,根据各普查区域致灾因素及工程量,合理确定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坚决杜绝消极拖延和避重就轻,搞“选择性普查”。

  四、深化成果运用,确保治理到位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根据普查情况评估致灾因素对区域内矿山安全的威胁程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将普查出的致灾因素治理到位。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将区域性普查成果录入“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管理系统”,实施“一张图”管理并动态更新。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区域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区域性非煤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目标区域清单及区域普查进展总结,于2025年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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