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08
浏览量:3
近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全省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行为,推动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助力矿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出让登记矿种(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扩大开采区域范围协议出让矿业权,支持地下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且属于战略性矿产或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露天矿山依法扩大开采区域。
《办法》明确了五种可申请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情形:一是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开采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产资源;二是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三是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一主体相邻采矿权或同一采矿权相邻采区之间夹缝区域矿产资源;四是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超出开采区域范围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拟将其纳入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内;五是地下开采矿山,拟在采矿权开采区域范围外布设井巷工程。
《办法》对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与原矿业权距离提出明确要求。可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周边、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是指距离已设采矿权开采区域边界300米(含)以内,且在不分割矿体的前提下,已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不到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资源;可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夹缝区域是指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或同一采矿权相邻采区之间最大距离在350米(含)以内的区域。
《办法》规定,申请协议出让矿业权范围应当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露天剥离范围确定,除特殊情形外,申请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重叠;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勘查开采区域,涉及限制勘查开采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扩大后开采区域范围与相邻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满足相关安全规定,与相邻地下矿山开采区域范围最小距离应不小于50米,与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区域范围最小距离应大于300米。
《办法》要求,申请扩大开采区域现有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的,申请界外勘查区域现有勘查程度应当达到普查(含)以上;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同一主体相邻采矿权或同一采矿权相邻采区之间夹缝区域矿产资源,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情形除外。(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