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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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要求沿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海域海砂开采管理。
通知明确——
陆海统筹有序投放海砂采矿权
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海砂资源调查评价,提前规划海砂开采布局,在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基础上,陆海统筹有序投放海砂采矿权,保障海砂供需平衡。
从严海砂采矿权出让交易
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严禁违规设置不合理、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的采矿权出让条件,严禁违规增加前置资格审查内容,严禁以行政手段干预矿产品的交易和流通。
规范海砂开采“两权”续期工作
因政策影响、形势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已设海砂采矿权到期,但有偿取得的海砂资源尚未采完的,在开采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办理采矿权续期手续,续期合同上应明确剩余开采总量,严禁超总量开采。符合海砂采矿权续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续期,海域使用权与海砂采矿权权利期限应一致,海域使用金按首次出让时的价格标准一次性缴纳。
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
要加强监管,督促海砂开采企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有序开采海砂,制定并落实切实可行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海砂开采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配合做好海砂监管执法,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海砂采矿权信息、海域使用权信息以及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向海洋执法机构通报共享,配合做好维护海砂开发秩序、打击整治盗采海砂相关工作。(福建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