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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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作为矿业领域备受瞩目的顶层设计落地细则,它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更切中了行业发展的诸多痛点和难点。未来,《条例》不仅是日常合规经营的准绳,更是研判未来中国矿业走向的核心指南。
明晰矿业权边界 构筑稳定可及的市场预期
矿业权是矿业市场的基石,《条例》对矿业权的设立、出让、续期与转让进行了全流程的精细化梳理,彻底消除了此前实际操作中的诸多模糊地带,为市场主体指明了更清晰的发展路径。
在矿业权出让方式上,《条例》确立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为主体的基本原则。针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环保有特殊要求的区块,明确优先采用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同时,《条例》以法条形式锁定了4种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具体情形,涵盖了法律法规规定需由特定主体开采、为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或者矿业权合理设置等需在登记的开采区域深部及上部继续开采或者在其周边进一步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与已设采矿权范围之间不具备单独设立矿业权条件的小矿体或矿块,以及同一主体上下部为不同矿种且不具备综合开采条件的矿产资源。这种“严管与特批”并存的制度设计,既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又兼顾了矿山生产的现实连续性。
在矿业权期限与续期这一业界核心关切点上,《条例》给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探矿权期限设定为5年,最多可续期3次,每次5年;对于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经自然资源部同意还可增加续期次数。采矿权期限结合储量与规模确定,最长可达30年。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条例》首创的“面积核减与抵扣机制”:在探矿权续期时按规定比例核减面积是常态,但因生态保护、基建等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区域无法勘查的,凭证明可抵扣核减面积。这种有温度的刚性条款在最大程度上保全了探矿权人的合法勘探成果。
此外,针对“探转采”这一关键跃迁,《条例》明确了除遇特定主体开采、未达规模要求、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等4种法定排除情形外,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必须与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这种由“审批制”向“法定契约制”的转变大幅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让矿业权人的前期投入获得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破除勘查开采堵点 激活矿产开发实际操作动能
再把目光投向矿产资源的开发实务,《条例》没有停留在宏观宣示,而是直接触及业务痛点,在用地保障、审批效率及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拿出了硬招实招。
“矿业用地难”长期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条例》对此进行了极具突破性的制度赋能。勘查矿产资源可依法临时使用土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若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经批准可临时使用土地,且农用地使用后需及时恢复种植条件与耕地质量。更进一步的是,开采矿产资源需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这些具体规定打破了以往单一依赖“招拍挂”的用地僵局,为矿山企业就地合法开展开采作业铺平了道路。
在行政效能方面,《条例》拉起了明确的“时间红线”。申请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时,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需专家评审,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且评审费用不得由矿业权人承担。这种对公权力的“限权”与对私权利的“维权”,倒逼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运转。
《条例》还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法定效力。报告一经提交,便成为矿产资源统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税费征收和矿区生态修复等工作的直接依据。与此同时,《条例》大力支持综合开采,规定在已取得采矿权的相邻区域开采非主采矿种且达不到单独开采规模的,无需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这一政策将极大激发企业“吃干榨净”的积极性,推动矿业向精细化、集约化转型。
锚定生态与安全底线 夯实国家战略资源屏障
在微观实务之外,《条例》更以宏阔的视野,对矿区生态修复、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及全产业链安全进行了系统布局,彰显了大国的资源治理智慧。
生态修复的责任与资金一直是行业顽疾。《条例》一锤定音:采矿权人就是矿区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为破解“企业破产、治理烂尾”的困局,《条例》创新规定矿区生态修复费用须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笔资金绝对不能被查封、冻结或划拨。对于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责任人,国家辅以专项政策支持修复。这种“源头严防+历史兜底”的模式,确保了每一寸受损的土地最终都能重现生机。
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条例》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核心立法宗旨之一,贯穿始终。国家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的原则,构建产品储备、产能储备和产地储备“三位一体”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一旦出现应急状态,国家可直接组织开采、加工、运输,甚至征用矿产品与设施。这种两厢结合的制度设计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筑起了坚固的防火墙。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条例》的出台还附带了一场彻底的“法规大扫除”。此前施行多年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6部配套行政法规将同步废止。《条例》对这6部旧法规的有效内容进行了统筹整合,彻底消除了旧法之间交叉、冲突的“九龙治水”乱象,构建起一套逻辑严密、协同一致的全新法律体系。
综合来看,《条例》的颁布是我国矿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以清晰的规则消除了市场的不确定性,以务实的举措破解了行业的沉疴痼疾,更以深远的战略眼光筑牢了国家资源安全的屏障。对于全体矿业人而言,这不仅是必须熟稔于心的行动铁律,更是迈向矿业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最强底气。(中国有色金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