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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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梳理了2026年第五批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使用假冒伪劣自救器案
2026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攀枝花市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该矿使用假冒伪劣自救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暴露出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缺位,对井下自救器这类关键保命防护设备重视程度不足,设备采购环节未严格审核,入库验收未落实安标扫码核验、国标参数比对等查验流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对煤矿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2: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案
2026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古蔺县某煤矿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未将甲烷传感器数据联网上传、甲烷电闭锁功能失效,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暴露出矿井安全管理责任悬空,对监控系统安装和联网脱节、钻机验收把关不严,对重大事故隐患日常排查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二项等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责令煤矿停产整顿10日,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全矿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完善监控系统安装、钻机施工验收等制度,开展隐患责任倒查,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
案例3:瓦斯漏检案
2026年7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对旺苍县某煤矿开展监察执法时,发现瓦斯检查存在漏检且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瓦斯积聚的风险研判不全,对瓦斯漏检行为可能引发的瓦斯窒息、爆炸等问题认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条第三项等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对管理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守法意识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煤矿安全监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