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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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按照矿山安全“八条硬措施”等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2026年7月份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查处的2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进行公开警示:
案例1:对延安市黄陵县某煤矿开展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井下二盘区集中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仅掘至盘区中部情况下,已掘进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840m”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违法行为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类重大事故隐患。反映出该矿在安全设施未达到标准情况下投入生产,被短期利益蒙蔽安全视线、被急功近利影响正确判断,管理失职、技术失责、安全失守,长此以往极易引起事故发生。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主要负责人共计罚款200万元,并责成该矿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从严开展内部追责问责。
案例2:对咸阳市长武县某煤矿开展远程检查时,发现该矿“在具有冲击危险性的某综放工作面进行超定员作业,并将部分职工的人员位置标识卡放置在顺槽巷口”。该违法行为属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类重大事故隐患。反映出该矿政治站位、规矩意识、安全意识存在严重不足,未能真正反思汲取山西留神峪煤矿“5·22”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依然故步自封、我行我素,毫无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和守护矿生命安全的底线意识。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主要负责人共计罚款188万元,并责成该矿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人员从严开展内部追责问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