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矿权网
首页 综合资讯 相关政策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收藏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6

浏览量:7

  各市州、甘肃矿区自然资源局、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7月10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协议出让

  (一)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资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申请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上部或深部,利用已有生产系统开采,需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完成勘查工作,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参与整合的采矿权采深不一致,相关整合方案已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按照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采深的;开采方式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的采矿权,开采标高未至地表的。

  (二)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周边资源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连续分布或属同一矿体,但不具备单独设置矿业权条件的矿产资源;零星分散资源是指与已设采矿权范围内的资源呈非连续分布,但已提交资源量,且不具备单独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资源。协议出让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协议出让范围与已设采矿权毗邻,面积小于已设采矿权面积的30%,且距采矿权边界小于300米(含);经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有关单位对协议出让可行性(论证)报告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发,安全上是否可靠,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是否不能单独设置矿业权;勘查程度应符合采矿权登记规定;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应一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只能协议出让一次。

  (三)夹缝区域资源。同一矿种的采矿权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之间、采矿权与已批复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之间、采矿权与探矿权(勘查程度达到转采矿权条件)之间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出让采矿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矿业权属于同一主体且在有效期内;矿业权(含已批复有效的划定矿区范围)之间、同一采矿权不同区块矿区范围边界之间的最远距离应小于300米(含);属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夹缝区域勘查程度应满足设置采矿权条件和出让收益评估要求;属于按出让收益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种,采矿权变更登记时,勘查程度应符合规定。

  (四)在外井巷工程、露天剥离范围。2023年11月25日前,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在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根据有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可以将超出矿区范围部分以协议出让方式纳入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同一采矿权只能申请一次协议出让开拓工程、露天剥离范围超出矿区范围的部分。

  以上协议出让事项,由矿业权人申请,经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并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缴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方案评审

  (一)协议出让或整合矿业权。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核查意见或经批准的整合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审查后,委托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和省矿业权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意见开展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的评审工作。“三合一”方案评审通过后,企业按照评审确定的矿区范围上报矿区范围变更的报件材料,协议出让与矿区范围变更只开展一次审批登记。

  (二)其他事项方案评审。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进一步完善勘查开采登记工作的通知》(甘资规发〔2024〕2号)规定办理。

  三、关于空白区块出让

  省自然资源厅对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平台等报送的空白区出让区块,按照地质情况分类综合评价,加强与“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和“十五五”矿产资源规划衔接,对于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出让区块,经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后再行出让,其中,战略性矿产资源可根据需要动态调整,非战略性矿产原则上1年集中调整一次。

  (一)采矿权周边空白区(整合区块)。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的矿业权,先行开展市县核查和处室协查,企业编制的《资源整合可行性论证报告》经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符合出让条件,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二)已知成矿带范围内空白区。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市县核查和处室协查,委托相关单位对成矿带以往地质工作、矿床特征、资源潜力、赋存矿种和交通位置等情况核实并进行初步评价,符合出让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三)其他空白区。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相关单位对报送的区块区域地质、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物化探异常、采矿遗迹、地表转石露头等情况进行核查,结合周边已设矿业权进行地质评价,提出出让建议,符合出让条件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出让。

  四、关于前期勘查投入

  矿业权出让项目涉及省地质勘查基金、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和多元投资的,需开展前期勘查投入审计工作。前期勘查投入审计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入围省自然资源厅框架协议的审计机构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若抽取的审计机构与委托审计的矿业权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并再次抽取。

  (一)工作程序。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核实出让项目前期勘查投入是否涉及省地质勘查基金、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多元投资,若涉及,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按程序选定审计机构,对项目前期投入进行审计确认。审计机构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审计事项(选定的审计机构有权对涉及项目的资料进行调取,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管理处收到审计报告后,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审查,会审通过后提交厅专题会议和厅务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在矿业权出让公告中予以披露。审计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支付。

  (二)工作量核实。相关单位对提交的涉及前期勘查经费投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完成的工作量由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予以确认;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完成的工作量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涉及多元投资的项目,完成的工作量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实地核实后予以确认。

  省地质勘查基金、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投入的项目,经费标准参照项目实施时采用的标准执行。硐探、钻探等重型工程,按实际勘查投入结算(总勘查经费≥1000万元且重型工程经费比例≥50%;其他按照“项目实施时采用的预算标准”结算)。

  五、关于底价和熔断价

  按照《甘肃省矿业权招标出让管理暂行规定》,采用“挂牌+招标”方式公开出让的矿业权,出让底价和熔断价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出让底价。涉及陇东地区煤炭资源出让历史遗留问题区块的,出让底价按照前期协议出让确定的受让主体已缴纳价款和起始价之和确定。其他区块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种,以矿业权评估值扣除合同约定逐年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确定;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种,以矿业权评估值的50%确定。

  (二)熔断价格。为妥善解决相关历史遗留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对矿业权资源储量进行评估,以矿业权评估价值确定熔断价格。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部省政策发生变化的,按照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致力于打造矿权交易信息核心门户
2006
网站正式上线
583
网站挂牌数
1445
亿元
累计挂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