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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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00152 | 采 | 灰岩 | 2025-07-28 | 流拍 | 691.60万 | 0.00 | 重庆 |
详细内容
拍品名称:重庆xxx有限公司xx采石场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002362017077130145xx)
权利来源:司法拍卖
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
权利限制情况:已查封
拍品介绍
1.变卖标的物: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xx采石场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002362017077130145xx)
重庆xx实业有限公司xx采石场的采矿权(许可证号:C5002362017077130145xx)有效期2022年4月22日至2025年7月12日。矿山地址为xxx,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矿区面积0.0726平方公里,矿山范围由1-7号拐点闭合圈定,详见评估报告。
特别提示:1.申请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采矿权或者探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或探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资源,竞买人是否符合相关竞买条件请务必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查询确认,必须符合本矿权的要求条件。对矿权的购买和变更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该矿权后无法变更、无法延续、无法开采、无法销售等一切法律后果。不符合竞买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不承担因购买资格不符无法办理权利变更的风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3.意向竞买人对标的物的正常生产运转及技术、安全、环保、消防标准等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由意向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如存在与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标准要求相冲突的,由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相关手续。涉及标的物若存在违法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4.标的物实际面积与原登记面积如有误差,以发证部门在变更登记发证时确认的面积为准。
5.标的物使用权转让协议办理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本次拍卖成交后所涉及的一切税、费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关责任主体各自承担。本次只拍卖探矿权,其地上附着物、建筑物等临时建筑、埋藏物、未开采区村民居住房屋等不在拍卖范围。
具体现场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请各竞买人自行了解。
2.采矿权许可证号:C5002362017077130145xx号。
3.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的现状和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自愿以其独立判断决定竞买本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