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K2500380 | 采 | 煤 | 2024-11-15 | 流拍 | 22015.97万 | 0.00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标的情况调查
拍品名称:黔西县羊场乡龙华煤矿采矿权
权利来源:司法拍卖
权证情况:房地产权证
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
二、拍卖标的: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详情请见评估报告):
据评估报告附件《采矿许可证》显示:证号C52000020111111401201xx,采矿权人为贵州xx能源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贵州xx有限公司黔西县xx煤矿;开采矿种为煤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90万吨/年;该矿有效期限贰拾年,自2020年12月至2040年12月;矿区面积:5.8179平方公里,共有9个拐点坐标。
三、特别说明:
1、本次拍卖标的物评估范围及采矿权历史变革、矿业权变动史及矿山生产概况、矿权评估、煤炭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储量备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特别事项说明、相关单位的文件等详情请见附件《评估报告》及其附表、附件等资料。
2、请关注评估报告的重要提示,并全文阅读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因大小限制无法作为附件上传网页,请意向竞买人一定联系线下辅助机构查看评估报告)
3、拍卖标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仅为采矿权一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不包括土地、矿山建构筑物、设备、井巷工程、拆迁搬迁费用等其它有形资产价值等。
注意:以上文字描述均来自评估报告及所附相关文件,标的交付时若状态与描述不符,以实物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具体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拍卖人承担范围,若标的存在评估报告上未批露的相关信息,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和风险。
四、据《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联系的复函》记载:
截止2024年4月17日,黔西县xx煤矿欠缴采矿权出让收益5448万元,欠滞纳金5127.84万元。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 10号)第十八条规定: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第(五)条第8点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矿业权,受让人是缴纳矿业权价款及滞纳金的义务人。
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采矿权,并裁定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采矿权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是缴纳矿业权价款和滞纳金的义务人。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联系的复函》文件请见附件。
五、标的重点说明及瑕疵提示:
1、竞买人资格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3]1号《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中“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及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中“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的规定,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符合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竞买资格。拍卖成交后,若存拍卖采矿权后无法过户,无法变更及无法开采等不明确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将自行承担,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无效,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2、已知瑕疵说明:
(1)黔西县xx煤矿存在案外人实际管理、生产、经营及已投入管理、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煤矿目前正常生产,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毕节xx煤矿2023年2.11运输(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黔西县xx煤矿实际控制人为xx。
(2)法院仅针对采矿权进行拍卖,如拍卖成交,法院仅负责将涉及成交的采矿权裁定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不负责移交成交采矿权所涉煤矿、所涉煤矿管理权、生产权、经营权及所涉煤矿相关管理、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
(3)如拍卖成交,成交采矿权涉及的煤矿所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由受让人(即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受让人(即买受人)承担。
(4)竞买人应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拍卖公告中披露的已知瑕疵,自行详尽了解未尽瑕疵,自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