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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县某煤矿采矿权 一拍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K2500394 2024-09-19 流拍 11655.24万 0.00 贵州

详细内容

 一、

  拍品名称:黔西县xx煤矿采矿权

  权利来源:司法变卖

  权证情况:房地产权证

  拍品所有人:被执行人

  二、变卖标的:据评估报告显示(标的详情请见评估报告):

  据评估报告附件安顺市国土资源局下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2000020111211201215xx,采矿权人为xx能源有限公司;矿山名称为贵州xx能源有限公司黔西县xx煤矿;开采矿种为煤 ;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45万吨/年;该矿有效期限壹拾年,自2019年12月至2029年12月;矿区面积:1.7972平方公里,共有5个拐点坐标。

  三、特别说明:

  1、本次变卖标的物评估范围及采矿权历史变革及矿山生产概况、矿权评估及已处置的价款(出让收益)、煤炭资源勘查和开发概况、储量备案、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特别事项说明、相关单位的文件等详情请见附件《评估报告》及其附表、附件等资料。

  2、请关注评估报告的重要提示,并全文阅读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因大小限制无法作为附件上传网页,请意向竞买人一定联系线下辅助机构查看评估报告)

  注意:以上文字描述均来自评估报告及所附相关文件,标的交付时若状态与描述不符,以实物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标的具体状况以实际为准。未标明的瑕疵不在变卖人承担范围,若标的存在评估报告上未批露的相关信息,请竞买人自行了解并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和风险。

  四、标的重点说明及瑕疵提示:

  1、竞买人资格说明: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规[2023]1号《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中“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及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中“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的规定,竞买人应自行了解并符合上述文件所规定的竞买资格。变卖成交后,若存变卖采矿权后无法过户,无法变更及无法开采等不明确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将自行承担,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无效,同时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2、已知瑕疵说明:

  (1)黔西县xx煤矿存在案外人实际管理、生产、经营及已投入管理、生产、经营资金的情况,煤矿目前正常生产,实际管理、经营人(案外人)为贵州新浙能矿业有限公司,管理、经营期限至2026年7月8日。

  (2)法院仅针对采矿权进行变卖,如变卖成交,法院仅负责将涉及成交的采矿权裁定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不负责移交成交采矿权所涉煤矿、所涉煤矿管理权、生产权、经营权及所涉煤矿相关管理、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

  (3)如变卖成交,成交采矿权涉及的煤矿所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由受让人(即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受让人(即买受人)承担。

  (4)竞买人应详细阅读评估报告及评估报告、变卖公告中披露的已知瑕疵,自行详尽了解未尽瑕疵,自行承担风险。

  五、限购情况:请自行咨询xxxxxxx。

  六、税费负担情况*(标的所在房管局、财税部门):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但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须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买受人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费)票据,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买受人应于收到过户执行裁定书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向法院提交垫付税(费)发票,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行承担所垫付的税(费)。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变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标的物移交时若涉及到应缴未缴给相关单位的各种款项、税、费等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相关费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前期应缴未缴的税(费)、所欠缴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滞纳金、资金占用费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由受让人(即买受人)缴纳的其他税、费由受让人(即买受人)承担。

  八、法院所展示的视频与照片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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