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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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主要分为竞争出让与协议出让两类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可采用协议出让的特殊情形外,其余矿业权均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实行公开竞争出让,不同出让方式适用不同项目条件与管理要求,以保障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矿业权出让分为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两种方式。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招标是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参与投标,根据评标标准(如技术方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环保措施等)综合评定中标者。适用于地质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或需统筹区域资源开发的矿产项目。拍卖是在公开场合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矿业权受让人,出价最高者获得权利。适用于市场需求明确、资源价值易评估的矿产(如金属矿、非金属矿),具有价格发现功能。挂牌是在指定场所公示矿业权出让信息,接受竞买人报价,挂牌期限内最高报价者成交。适用于中小型矿产项目,操作流程相对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