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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包含哪些规定?新规重点有哪些调整?

发布时间: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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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管理、健全矿产资源领域信用监管体系,新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围绕信息填报、公示核查、失信分类管控等关键环节作出全面细化规范。这份管理办法一共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和核查的具体要求,还重点优化了失信认定、异常名录管理和信用修复相关规则。新规清晰划分严重失信和一般异常两类情形,完善认定流程、细化监管惩戒措施,在严格监管的同时,充分保障矿业企业合法权益。另外还精简了填报内容,减少不必要的资料上报,切实为企业减负,让矿产领域的信用监管更贴合实际、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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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共30条,明确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核查方面的具体要求,并着重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和管理方面,《办法》进行了改进、完善。

        一是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聚焦在未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法定义务并且已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明确了9种依法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是从程序上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应当遵守事前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等程序,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对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参与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时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期限为3年。

  这次出台的新规,还重新调整完善了异常名录的纳入条件和判定标准。首先,不再将列入异常名录作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前提。其次,规定了两类列入异常名录的情形:

       一类是未履行勘查开采信息填报义务,即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填报公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信息不真实;

      另一类是轻微失信行为,即矿业权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未达到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其中,矿业权人漏填、错填勘查开采信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采取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等措施。

  《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修复机制。矿业权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异常名录并解除相关措施。

  此外,从操作便利、减轻矿业权人负担角度,《办法》进一步精简和规范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公示的内容和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反映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状况的管理信息、与勘查开采活动关联性不强的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等,无需再由矿业权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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