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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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矿采矿权转让需严格遵照法定条件分步办理,先要落实投产年限、权属、税费等前置准入条件,国企及国家出资矿权还需补充专项审批与评估备案手续。筹备齐全报批资料后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待部门限期审批通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证变更登记,办结后受让方全盘承接原有采矿相关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铜矿转让前准备(满足法定条件)
投产满 1 年: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报告及历年销售纳税单。
权属无争议:由下级地矿部门出具证明。
税费缴清:提供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补偿费、资源税的缴费凭证或完税证明。
国企额外要求: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权:必须先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铜矿转让准备报批材料
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受让人资质证明、转让人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报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铜矿转让提交审批并等待结果
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审批机关4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决定并通知双方。
四、铜矿转让办理变更登记
收到批准通知后60 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新采矿许可证,成为新采矿权人。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铜矿转让权利义务承继
转让完成后,受让人承继采矿权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转让前原权利人未履行的义务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