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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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矿探矿权与采矿权转让分别设有明确法定准入条件,转让由对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提交材料后四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获批六十日内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未经审批私自转让、以承包变相转让矿权均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一、转让条件
探矿权转让:需满足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探矿权属无争议;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等条件。
采矿权转让:矿山企业需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前还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二、审批管理
审批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除上述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
审批程序:转让方要提前准备好转让申请书、正式转让合同、受让方资质材料等资料,统一提交给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后,必须在40天内完成审核,给出审批结果并同步通知交易双方。一旦审批通过,买卖双方要在60天内,到原本的发证机关办理矿权变更登记,完成权属过户手续。
三、法律责任
擅自转让: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违规承包:以承包等名义变相私自转让采矿权,也属于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擅自转让一致,轻则整改、没收收益、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样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