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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陇西县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出让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600420 花岗岩 2026-04-23 报名中 173.70万 甘肃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甘肃省陇西县,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面积:0.113300平方千米,资源储量: 80.63万m³,开采标高: 2183.0米至 2090.0米,拟出让年限:7.0年,起始价:173.7万元,出让收益率:0.0%,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26日—2026年04月23日 ,挂牌时间:2026年04月24日—2026年05月12日 ,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人

  xxxxx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xxxxx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陇西县xx建筑用花岗岩矿

  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xxxxx

  面积:0.1133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xxxxx

  资源储量: 80.63万m³。

  开采标高: 2183.0米至 209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保有资源储量80.63万m³,本次出让储量70万m³。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文件规定,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时,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xxxxx签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边开采,边修复”。根据《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3〕2号)文件要求,采矿权人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在矿山正常运营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核查工作。

  拟出让年限:7.0年

  起始价:173.7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4月24日—2026年05月12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现场:xxxx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xxxx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26日—2026年04月23日

  申请报名方式:xxxxx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xxxxx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采矿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有底价出让,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xxxxx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xxxxx提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出让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xxxxx

  十一、其他内容

  1.xxxxx。 2.竞得人须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甘资规发〔2023〕2号)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竞得企业应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户,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预算治理资金逐年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本次出让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应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 4.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限内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年开采规模进行开采,期满后资源未枯竭且需要继续采矿的,矿山企业应在采矿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出让期满且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应于采矿权到期前进行清场,落实三不留一恢复”(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恢复地貌),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进行复垦复绿,政府对其遗留的资产、设施、设备不予以补偿。 5.竞得人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若发现有其它矿种的伴生矿资源,需立即停止开采,并申请对伴生矿种或新发现矿种依法设置采矿权。 6.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一经发现,出让人有权立即终止该采矿权,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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