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600650 | 采 | 石灰岩 | 2026-06-10 | 报名中 | 9645.00万 | 山西 |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山西省定襄县,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熔剂用白云岩、黏土质水泥配料矿,面积:0.466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110米至1328米,勘查工作程度:详查,开采方式:露天,报名时间:2026年5月14日8:00至2026年6月10日18:00止,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人
(略)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略)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定襄县xxx水泥用石灰岩采矿权
开采矿种: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熔剂用白云岩、黏土质水泥配料矿。
地理位置:xxxx
面积:0.466平方千米
资源储量:水泥用灰岩资源储量5046.2万吨、建筑用石料970.37万立方米(2590.2万吨)、熔剂用白云岩365.2万吨、黏土质水泥配料矿326.1万吨
开采标高:1110米至1328米
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3度带):xxxx
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开采方式:露天
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要求:竞得人在采矿权有效期间,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依法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拟出让年限:20年(以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服务年限为准)。
起始价:9645万元
四、投标人/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不含港澳台)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三)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
(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按照且只通过上列途径和方式,证实满足上述全部条件的即认定为符合本采矿权出让项目的竞买人资质条件。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网上挂牌
挂牌报价时间:2026年6月12日8:00(北京时间,下同)至2026年6月29日10:00止
限时竞价时间:2026年6月29日10:05开始
网上地址:xxxx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报名方式及挂牌文件获取
xxxxx。
(二)时间安排
1.出让公告时间: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0日
2.报名时间:2026年5月14日8:00至2026年6月10日18:00止
3.资质审查截止时间:2026年6月11日19:00
(三)提交申请报名材料
xxxxxx
(四)竞买保证金相关事宜
意向竞买人按以下时间要求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9645万元人民币。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6月10日18:00
xxxxxx
(五)确认竞买资质
经审查符合竞买人资质条件要求并按本公告要求足额交纳保证金的,通过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线上发放《竞买资格确认书》,意向竞买人应及时关注交易平台的通知信息,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后,成为竞买人。对不符合资质的,交易平台提示并说明原因。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确定竞得人
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有底价挂牌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或人民币100万元的整数倍。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二)签订《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竞得人须于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成交结果公示
xxxxxx
八、风险提示
(略)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送达xxxxx,收到异议3日内作出答复。地址:xxxx。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略)
十一、其他要求
(一)xxxx
(二)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三)竞得人在报名参与竞买至完成矿业权登记和许可前,不得变更公司名称、法人及股权结构。
(四)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五)本项目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料、熔剂用白云岩及黏土质水泥配料矿,本次一并出让,勘查程度达到详查。
(六)《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须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按期或一次性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
(七)本次出让公告及其他未尽事宜,由xxxx负责解释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