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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大余县铜多金属矿勘查探矿权出让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600758 2026-07-17 报名中 10.14万 江西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江西省大余县,勘查矿种:金属矿产-铜矿,勘查面积:3.07平方千米,出让年限:首次出让期限:5年,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草根阶段,起始价:10.14万元,报名时间:自2026年06月11日09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17日17时00分止,具体是会议如下:

  一、出让人、交易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基本情况

  (略)

  二、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编号:T2026023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大余县xx铜多金属矿勘查

  (三)勘查矿种:金属矿产-铜矿

  (四)地理位置:xxxx

  (五)拐点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出让的xxxx铜多金属矿勘查探矿权范围由33个拐点圈定(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拐点坐标如下:xxxx

  (六)勘查面积:3.07平方千米

  (七)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储量):草根阶段

  (八)出让年限:首次出让期限:5年,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到期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

  (九)保证金或电子保函金额:100万元

  (十)起始价:10.14万元,出让收益率:铜(选矿产品)1.2%。如勘查过程中发现其他矿种,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文执行。

  三、竞买资格要求

  (一)竞买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探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出让方式、报名时间与方式及交易时间

  (一)出让方式:挂牌

  (二)出让公告时间

  2026年06月04日09时00分至2026年07月17日17时00分。

  (三)报名时间:自2026年06月11日09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17日17时00分止;

  (四)报名方式xxxx。

  (五)挂牌交易时间:

  自2026年07月06日09时00分起至2026年07月21日16时00分止; 限时竞价时间为:2026年07月21日16时00分起。

  五、交易网址、竞买申请及资格审查

  (一)交易网址:xxxx

  (二)竞买申请:xxxx

  (三)竞买申请人应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须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交纳竞买保证金或开立电子保函。竞买申请人通过交易平台竞买申请订单办理交纳竞买保证金或开立电子保函业务,具体业务办理可咨询相关银行。

  (四)竞买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

  竞得人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持成交确认书、《探矿权出让合同》和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到交易机构申请办理保证金退还或电子保函撤销。

  对未竞得人,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竞买保证金退还和电子保函撤销手续。

  (五)资格审核采取资格后审,xxxx

  (六)竞得入选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价结果无效,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已开立的电子保函不予撤销(担保金额由出让人向银行或担保公司索赔);出让人有权将该宗矿业权重新出让。

  1.竞得入选人未按时上传资格审核材料或上传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竞得入选人未按时持相关材料前往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

  3.竞得入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告明确的资格要求的;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确定竞得入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采用增价报价方式,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5万元或人民币5万元的整数倍。

  (二)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入选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入选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七、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网上挂牌成交后,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入选人。符合资格审查要求的竞得入选人按照系统提示与交易平台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八、成交结果公示

  (略)

  九、出让合同签订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竞得人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xxxx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十、探矿权出让收益缴纳

  本次出让收益征收方式为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 号)等相关要求,一次性缴纳本次挂牌竞争确定的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开采时,每年按照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铜(选矿产品)1.2%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铜(选矿产品)1.2%)。

  十一、不动产权(探矿权)登记

  不动产权(探矿权)登记竞得人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后,持《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及其他材料,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不动产权(探矿权)首次登记手续。

  十二、温馨提示

  (略)

  十三、风险提示

  (略)

  十四、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出让探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联系电话:xxxx

  十五、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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