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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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358 | 探 | 页岩 | 2025-07-18 | 已成交 | 3.00万 | 13.00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挂牌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矿业权名称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xxx页岩矿探矿权
矿区面积 :0.595平方公里
矿种 :含钾砂页岩
勘查程度 :草根阶段
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
起始价 :3万元
增价幅度: 10万元或其整数倍
保证金: 13万元
出让期限 :5年
出让收益率 :2.9%
二、探矿权位置
xxxxxxx,面积0.595平方公里。拐点及坐标如下(国家2000坐标):xxxxxxx
三、竞买人条件
1. 竞买申请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查询中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名单”的竞买人。
四、公告时间
本次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时间为2025年6月6日9时至2025年7月4日16时30分。
五、注册
xxxxxxx
六、竞买报名和申请
xxxxxxx
七、保证金缴纳
本次探矿权出让竞买保证金共计人民币拾叁万元整(¥130000.00元);申请人可于2025年6月6日9时至2025年7月4日16时30分登陆xxxxxxx,提交竞买申请后获取竞买保证金缴费随机码,并按照出让文件(须知)要求一次性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信息须一致)。在竞买保证金转(汇)款时,申请人将提交竞买申请时生成的竞买保证金缴费随机码必须准确清楚地填写于转(汇)款附言栏(摘要、备注、用途等)中,且不得填写其它内容,竞买保证金缴纳成功后到xxxxxxx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4日16时30分。
竞买保证金开户单位为:xxxxxxx
挂牌结束后,未竞得人所缴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后,所缴竞买保证金按规定程序予以退还。竞得人未按规定期限签订出让合同、缴清探矿权收益(成交价部分)的,所缴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交市财政。
八、挂牌时间
xxxxxxx:2025年7月7日9时至2025年7月18日16时。
九、竞价
本宗探矿权实行无底价增价、填单报价方式竞价出让。竞买人报价不低于挂牌出让起始价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若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内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则进入限时竞价程序直至竞价结束。
十、成交确认
挂牌成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xxxxxxx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在签订《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xxxxxxx提交“关于签订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xxxxx含钾砂页岩矿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申请”。签订合同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三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
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4.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5.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二、注意事项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出让文件中相关违约情形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应充分了解探矿权范围内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等情况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对探矿权出让条件没有异议。
(三)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与属地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探矿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使用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对特定探/采矿方法的限制。若拟采取坑探方式进行勘查的,应按照《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规定,坑探工程应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对于周边有生产建设矿山的,坑探工程巷道应确保不在周边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内。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投标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六)竞得人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准备办理探矿权新立登记(获取勘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所需资料清单可在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户网站下载或到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窗口”索取。
(七)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按《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文件执行,具体事项在出让合同中约定。
(八)如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竞买资格或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买资格,交易中心将重新组织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的,经出让人确认后,所缴相关经费不予退还并上交市财政。
(九)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凡有意参加探矿权竞买的,可根据拟设探矿权坐标范围自行赴野外踏勘。需要查阅相关地质资料的,可与铜仁市自然资源局联系。
十三、风险提示
xxxxxxx
十四、其它事项
((一)本次挂牌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变更公告为准;
(二)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等方式竞买申请;
(三)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四)挂牌出让的其他未尽事宜,由xxxxxxx负责解释和通知;
(五)如对出让本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十五、出让人及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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