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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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413 | 采 | 凝灰岩 | 2025-06-24 | 已成交 | 653.88万 | 657.88万 | 甘肃 |
详细内容
一、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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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出让采矿权概况
采矿权名称:甘肃省临洮县xxxx建筑用石料矿
采矿权位置:xxxxxx
采矿权面积:0.1695km²
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拟出让资源量:108.98万m³(包含已设且完成有偿处置对应的剩余资源量90.73万m³)
开采规模:21.7万m³/年
出让年限:5年
竞买保证金200万元
起始价653.88万元
加价幅度:每次2万元
评估报告备案号:科瑞矿评报字(2025)A024号
三、出让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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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期采矿权公开出让为底价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和“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五、竞买申请人范围与资格
凡符合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竞买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经营事项。2.竞买人须符合征信要求,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2.竞买人须符合征信要求,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和“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凡被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因破坏环境、非法开采或对原有矿山拒不履行边开采边治理义务等违法失信行为而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竞买。3.竞买人具备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具有开采建筑用石料矿和实施矿山绿色开发与环境恢复相匹配的实力。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动态管理以及对矿区进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修复的能力,竞买人需对以上要求作出承诺,并在资格审查时提交承诺书。4.竞买人须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六、报名方式
1.采用网上报名方式。2.有意竞买者请在xxxxxx进行注册,并办理CA数字证书,报名完成后,请竞买人随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关于本项目相关变更及通知,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3.报名具体操作步骤请在xxxxxx平台下载操作手册。
七、报名、出让文件获取及保证金缴纳时间
1.报名、出让文件获取及保证金缴纳时间为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24日16时。2.获取网站:xxxxxx
八、出让方式1.本期采矿权采取公开方式出让。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达到三家(含三家)以上的,采用拍卖方式出让;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未达到三家的,采用挂牌方式出让。2.本期采矿权公开出让通过xxxxxx网上交易。
九、竞价时间以拍卖方式出让竞价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10:00至2025年6月25日10:30;以挂牌方式出让竞价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10:00至2025年7月8日15:30。
十、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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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本次拟出让的采矿权范围内包含2019年3月27日已公开出让且完成有偿处置对应的剩余资源储量90.73万立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竞得人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前对原采矿权范围内已完成有偿处置对应的剩余资源储量按原成交单价计算给原采矿权人给予补偿;原采矿权人竞得该采矿权的,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时,在本次出让成交价基础上,对原采矿权范围内已完成有偿处置对应的剩余资源量按原成交单价计算予以核减。
2.申请竞买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2.申请竞买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xxxxxx将依据《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23〕2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3.根据《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行采矿权项目三方案合一制度通知要求》(甘国土资矿发〔2016〕140号)文件要求,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由竞得人委托专业技术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根据财建〔2017〕638 号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竞买人竞得采矿权后,应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同时,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xxxxxx签订《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责任书》和《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边开采,边治理”。根据《甘肃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甘资规发〔2023〕2号)要求,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在矿山正常运营一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评估与核查工作。
5.竞得人在取得采矿权后,需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应当到林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依法进行使用。竞得人在开采过程中选择避开公路沿线面山、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区域进行生产生活区建设。开发利用时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林地、草地、文物古迹、管道管线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的,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的承诺。
6.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成交后,在成交公示期无异议的,竞得人须在10日内与xxxxxx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税务部门依据xxx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由xxxx将竞买保证金转作采矿权出让收益转付至国家税务总局临洮县税务局征收,不足部分由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竞得采矿权的竞买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分别如数退还给竞买人。本次采矿权出让收益为拟动用可采储量的价值,不包括采矿权出让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出让后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
7.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采矿权,一经发现,出让人有权立即终止该采矿权,所缴纳的费用一律不再退还。
8.竞得人须向xxx缴纳竞得采矿权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按照甘发改收费[2019]421号执行。
十二、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采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xxxxxx提出。竞买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出让文件及出让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十三、本公告规定的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将发布变更公告。出让详细情况以《甘肃省临洮县xxxxxx建筑用石料矿采矿权公开出让文件》载明的为准。xxxxxx对本出让公告有最终解释权。
十四、联系方式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