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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萤石矿普查探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500528 萤石 2025-04-18 流拍 32.66万 0.00 浙江

详细内容

  一、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名称:浙江省武义县xxxxxx萤石矿普查

  2、探矿权位置:xxxxxx

  3、勘查矿种:萤石(普通)(矿产代码:63701)

  4、勘查区块范围:由12个拐点圈定(详见表1),面积10.9189平方千米。其中需扣除详查区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由8个拐点圈定,面积0.0323平方千米,详见表2),本次挂牌出让勘查区块面积10.8866平方千米,拐点坐标见表1。表1 勘查区块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拐点东经北纬拐点东经北纬xxxxxx

  5、探矿权出让期限:自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之日起5年

  6、工作程度:2023年11月,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xxxxx编制了《浙江省武义县xxxxxx萤石矿普查阶段性总结报告》。需扣除的详查区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存在约0.0323平方千米的范围已于2007年由浙江省第三地质大队完成详查工作,编制了《浙江省武义县xxxxxx萤石矿详查地质报告》,该储量备案范围不纳入普查阶段性总结报告,具体范围见表2。2008年5月23日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通知书(浙土资储备字〔2008〕21号),评审基准日为2007年11月8日,估算查明资源储量(332+333)矿石量83.68千吨,CaF2矿物量45.98千吨,其中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2)矿石量55.91千吨,CaF2矿物量31.65千吨,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27.77千吨,CaF2矿物量14.33千吨。表2 储量备案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拐点东经北纬拐点东经北纬xxxxxx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3、探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勘查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5年3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5年4月7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4月18日11时00分止。(3)网上挂牌时间:2025年4月7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4月21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竞买人在申请时须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10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交易系统,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2、竞价规则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32.6598万元;增价幅度为¥5万元或¥5万元整数倍。

  五、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规定,本探矿权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受让人在收到xxxxx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为2.4%)。2、政策处理费用根据xxxxxx,同意人员、设备进场,进行钻孔探槽等工程布设,补偿事宜根据勘查区块范围内实际占用情况具体商谈。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探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六、注意事项

  1、该探矿权的数据等相关基础信息由出让人提供,交易机构对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不作任何保证。出让人承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探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探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探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

  3、竞得人取得该探矿权后在勘查期间涉及勘查区域内的土地、林权、道路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4、探矿权人不得在勘查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探矿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5、探矿权人应在勘查结束后按要求汇交勘查资料至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6、不具备竞买人资格条件的,在资格后审时将取消资格,出让人可直接要求银行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请意向人慎重决策。

  7、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8、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xxxxxx反映。

  9、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联系方式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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