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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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541 | 采 | 凝灰岩 | 2025-01-21 | 已成交 | 13800.00万 | 21800.00万 | 浙江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乐清市xxx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矿区范围:由14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195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14.50米至+70.00米,最终边坡角53度,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含基建期1年)
6、生产规模:310万吨/年
7、资源储量: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编制了xxxxx,矿区范围内出让资源量共计1208.42万吨,其中建筑用石料矿(中风化凝灰岩)控制资源量1177.92万吨,宕碴30.50万吨。剥离物(残破积土)34.47万立方米。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
面积0.195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14.50米至+70.00米,最终边坡角53度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
(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省级绿色矿山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等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生产过程中矿石装载、振动、破碎、筛分、储存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湿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xxxxx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乐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2985.4733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执行。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为满足矿产品外运需求,竞得人需支付矿区至xxxxx建设费用¥1626.4103万元xxxxxx,专用道路使用期限自矿山基建期满之日起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之日止,其他事宜按双方签订的道路建设使用协议执行。
5、项目前期报告编制费用合计¥151.6582万元(已纳入政策处理费),由竞得人在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xxxxx。
6、采矿许可证到期后,若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xxxxx同意后可延续,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若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01月08日。(2)竞买申请报名时间:2025年01月09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21日11时00分止。(3)网上挂牌时间:2025年01月09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01月22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竞买人在申请时须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4140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交易系统,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申请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2、竞价规则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3800万元;增价幅度为¥100万元或¥1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4期向xxxxx申报缴纳。受让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第二期至第三期:自2027年起,受让人于每年1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7%;第四期:2029年1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6%。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政策处理费用合计¥1334.5252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将政策处理费缴纳至xxxxx。xxxxx。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环境治理等事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