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500559 | 采 | 建筑用石料 | 2024-02-28 | 已成交 | 1290.00万 | 1300.00万 | 浙江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东阳市xxx建筑用石料(砂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矿产代码:83978)
4、矿区范围:由91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6046平方千米,按开采标高不同划分为3个开采区块。9号山体矿区面积约0.0246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84.50米至+172.00米,最终边坡角0°;1、3、4、7、8号山体矿区面积约0.493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08.52米至+156.00米,最终边坡角0°;5、6号山体矿区面积约0.086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76.47米至+149.00米,最终边坡角0°;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1、1-2、1-3。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年
6、生产规模:246万吨/年
7、资源储量:浙江省浙中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出具了该采矿权勘探报告,经绍兴鑫达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评审并出具储量评审意见书(鑫达审〔2023〕43号),矿区范围内共计出让建筑用砂岩(仅作为宕碴使用)控制资源量982.1万吨,矿区覆盖层剥离量10.8万立方米,剥采比 0.03:1(m3 /m3)。
表1-1 9号山体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xxx
面积约0.0246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84.50米至+172.00米,最终边坡角0°
表1-2 1、3、4、7、8号山体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xxx
面积约0.4937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08.52米至+156.00米,最终边坡角0°
表1-3 5、6号山体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xxxxx
面积约0.0863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176.47米至+149.00米,最终边坡角0°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基础数字化矿山和绿色矿山建设,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开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基础数字化矿山和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铲装运输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施工设计方案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xxxxx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1708.76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4、矿区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设置破碎加工机组和机制砂加工机组。
5、本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2月17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4年2月18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2月28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2月18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2月29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1290万元;增价幅度为10万元或1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三期向xxxxxxxxxx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受让人在2025年3月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40%;
第三期,受让人在2026年3月1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40%。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xxxxx,政策处理费用合计5900.959355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xxxxxxxxxx。xxxxxxxxxx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加工堆放场地等事宜,由采矿权人根据需要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报告的编制,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资源量退还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4、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要求,xxxxxx将按年度落实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指标,共计907亩,2024年底前落实50亩用地指标,剩余用地指标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和需要分期保障,至采矿许可证到期止,首期用地手续办理完成前不得开工建设。
5、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6、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7、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xxxxxxxxxx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8、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xxxxxxxxxx反映。
9、联系方式
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