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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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907 | 采 | 地热 | 2025-06-30 | 已成交 | 0.29万 | 45.99万 | 重庆 |
详细内容
一、基本情况
采矿权名称(暂定名):重庆市巴南区xx地热
地理位置:xxxxxxxx
矿种:地热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xxxxxxxx
资源储量:36.5万立方米/年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0.0097
开采标高:+73米至-39米
拟建设生产规模:36.5万立方米/年
出让年限(年):10
出让收益起始价(万元):0.291
保证金金额(万元):0.1
二、出让人:xxxxxxxx
三、交易平台:xxxxxxxx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申请人须为营利法人;
(二)竞买申请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竞买:
1.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矿业权严重失信主体”内的;
2.通过“信用中国”查询,在自然资源部联合惩戒备忘录或重庆市信用惩戒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内限制禁止参与矿业权出让的;
3.被吊销采矿许可证且自吊销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公告时间:2025年5月30日-2025年6月30日
网上拍卖时间:2025年6月30日15时
地点:xxxxxxxx。
六、获取竞买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竞买文件获取:xxxxxxxx。
(二)网上报名时限:2025年5月30日12时-2025年6月30日12时
(三)网上报名方式和程序:xxxxxxxx
(四)保证金的交纳详见《出让文件》。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网上拍卖出让设置有底价,采用网上增价报价的方式,起拍价为出让收益起始价,增加幅度为0.1万元或0.1万元的整数倍,按照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拍卖成交后的竞得人按规定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在相关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八、风险提示
(一)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包括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产资源情况(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储量等)与实际开采有差距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限制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等风险。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并提交申请,即视为竞买申请人对拟出让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二)本地热为新设矿山,出让的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其开采井口位于xxxxxxxx,开采井口、生产生活及办公区、进场道路等其他设施用地采取整体租赁方式保障。有关该宗采矿权的用水、用电、公路、环保、基础设施等工作,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若竞得人竞得该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前进行安全、环境评价等认定为不适宜开采的,该宗采矿权按不成交处理。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期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xxxxxxxx提出(联系人:xxxxxxxx)。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按照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竞得结果无效,并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有权不再签订出让合同或解除合同: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4.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5.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6.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提示
(一)竞得人须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矿山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矿山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现代化矿山建设、矿地和谐和企业文化等各方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并在矿山投产时同步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二)竞得人须自行或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审查,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文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矿山开采方式应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及时、足额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采矿权资源开采完毕或出让到期终止后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恢复并通过验收。
(三)xxxxxxxx,竞得人竞得该采矿权后,若使用井口及开采设施所处宗地及其附属房屋,由竞得人与宗地权属人签订租赁协议,租赁费用在出让收益外单列,由竞得人另行支付给宗地权属人。土地、房屋租赁费用由xxxxxxxx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租赁费用为人民币380.42万元/年,租赁年限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期限(出让年限)保持一致。竞买人在报名前须自行开展必要的现场踏勘,查询相关报告、协议、凭据等资料,了解具体支付方式及转接要求(xxxxxxxx)。
(四)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采矿权现状、出让文件、采矿权出让合同、土地房屋租赁费用、政策要求等内容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
(五)竞得人在签收《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需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14.55元(暂定,以最终成交价测算为准)。收费标准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矿业权和加工贸易废料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收费〔2025〕42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