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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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1239 | 采 | 灰岩 | 2024-03-28 | 已成交 | 380.00万 | 380.00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一、出让人
xxxxxxx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xxxxxxx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桐梓县xx建筑石料用石灰岩采矿权
(二)开采矿种:建筑用石灰岩
(三)地理位置:xxxxxxx,矿区面积:0.0956km²,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xxxxxxx
(四)资源储量:矿区范围内资源总量为1578.87万吨。根据xxxxxxx,该矿区出让准采标高+1340m~+1220m范围内建筑用石灰岩矿资源量为927.87万吨。
(五)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新设矿山,还未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推荐生产规模:79万吨/年。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法定义务。
(七)拟出让年限:10年
四、出让起始价及保证金
(一)起始价:380万元。
(二)增价幅度: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五、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竞买人应为依法注册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被列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次竞买。
(三)本次挂牌只接收在遵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电子化报名,只有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并核验通过的申请人,才能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
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四款发证权限规定。
六、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9:00至2024年3月28日16:00
挂牌时间:2024年3月29日9:00至2024年4月15日16:00
地点:xxxxxxx
七、挂牌文件下载、申请报名
挂牌文件下载途径:xxxxxxx
申请报名方式:xxxxxxx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身份证明文件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③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2.竞买申请书(原件,网上下载打印);3.竞买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网上下载打印)等。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印章。
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按照出价最高者得为原则确定竞得人。
(二)以增价方式进行报价。
(三)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起始价,此后的每次报价应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1个或1个以上整数倍的增价幅度。
(五)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提交的报价一经报出,不得撤回。
(六)挂牌期限届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有效报价的系统显示当前最高报价并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有愿意继续竞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限时竞价,有效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网上限时竞价期间无竞买人参加或无有效报价的,以网上挂牌报价期间的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
(七)竞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1.报价因竞买人网络故障等原因未在网上挂牌报价期限内收到的;2.报价不符合报价规则的;3.报价不符合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xxxxxxx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
九、风险提示及注意事项
xxxxxxx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本次出让的采矿权存在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xxxxxxx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在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截止前以书面形式向xxxxxxx提出。根据所提异议的具体情况,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十一、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因自身原因或未按本方案要求提供签订合同所需资料导致逾期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或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的;
(四)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十二、其他内容
(一)出让人和挂牌人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出让人和挂牌人门户网站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二)竞得人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20个工作日内,向xxxxxxx提交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申请,并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xxxxxxx出具的竞得人已缴纳该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的凭证等资料。出让人需在竞得人完整提供前述资料并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
(三)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成交金额为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其他税费。竞得人需在收到缴款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应缴金额为矿业权挂牌成交价,具体数额在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中约定,缴款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市场监管、环保、林业、水务、公安、应急、交通等有关部门办理证照和其他机构编制资料,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以及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竞得人自行负担。
(四)竞得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持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黔自然资发〔2020〕4号)等有关规定,备齐资料向xxxxxxx窗口申请办理采矿许可登记。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出让方有权收回采矿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五)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如发生违法开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得人不因其采矿权有偿取得而享有任何特权。
(六)如竞得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取消竞买资格或因自身原因放弃竞买资格,xxxxxxx将按程序和规定重新组织出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