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502089 | 采 | 灰岩 | 2026-01-27 | 已成交 | 1300.00万 | 1300.00万 | 湖北 |
详细内容
湖北省建始县灰岩矿采矿权,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出让年限:19年;生产规模:50万吨/年;开采范围:矿区面积0.0806km²;开采标高:+1382m~+1250m,拟设开采底界标高+1250m;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为948.7万吨,其中探明资源量574.5万吨,控制资源量133.5万吨,推断资源量240.7万吨。剥离量为6.23万立方米,剥采比为0.018:1,属小型矿床规模;挂牌起始价为1300万元。以下是出让详情: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一)采矿权名称:湖北省建始县谭家坡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二)出让编号:xxxxxx
(三)地理位置:建始县xxxxxx
(四)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五)出让年限:19年(自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六)生产规模:50万吨/年
(七)开采范围:矿区面积0.0806km²,拐点坐标如下;开采标高:+1382m~+1250m
矿区面积0.0806km2,拟设开采底界标高+1250m
(八)资源储量:根据湖北省地质局第二地质大队2025年6月编制的《湖北省建始县谭家坡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勘探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书,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量为948.7万吨,其中探明资源量574.5万吨,控制资源量133.5万吨,推断资源量240.7万吨。剥离量为6.23万立方米,剥采比为0.018:1,属小型矿床规模。
二、出让方式
(一)出让方式:网上挂牌出让。
(二)挂牌出让文件获取:xxxxxx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四)竞买人缴存的竞买保证金凭证。
四、挂牌起始价和增价幅度
(一)本次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挂牌起始价为人民币壹仟叁佰万元(小写:人民币13000000.00元)。
(二)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
五、竞买保证金
(一)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须交纳竞买保证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小写:人民币5000000.00元)。
(二)保证金应在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凭证同资格审查资料一同提交)。
六、挂牌出让文件获取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在xxxxxx上进行,意向竞买人可登录该系统浏览、下载挂牌出让相关文件。
七、竞买申请
(一)意向竞买人在网上参加竞买活动前,须办理CA数字证书,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产权交易平台提交报名申请、上传竞买资质审查材料和参加竞买。
(二)CA数字证书办理及相关驱动的下载、操作使用说明、报价规则请参阅交易系统的“交易指南”及“政策法规”中xxxxxx。
(三)资质审查材料的递交上传请参阅竞买须知。
八、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2025年12月11日—2026年1月9日;
(二)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2026年1月10日17时;
(三)网上挂牌起止时间:2026年1月12日09时00分 —2026年1月27日17时30分。
(四)如该采矿权(探矿权)在挂牌截止前5分钟内有人报价的,系统将自动进入限时竞价程序,限时竞价不受挂牌截止时间限制。
九、风险提示
xxxxxx
十、相关事宜
(一)该采矿权出让期限为19年。
(二)xxxxxx
(三)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
(四)竞买时须承诺:若竞得该采矿权,在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开发。
(五)其他有关事宜详见网上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等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
(六)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提出。意向竞买人提交资质审查材料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资质审查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矿业权现状无异议。
(七)采矿权成交后,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90日内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并报出让人审核通过。竞买企业须承诺竞得采矿权后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义务,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开展封闭加工、矿区绿化、道路硬化等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正常运营1年内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否则,采矿权出让机关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收回采矿权。
(八)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xxxxxx。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示在xxxxxx平台同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