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502117 | 采 | 建筑用砂 | 2026-01-14 | 报名中 | 28.50万 | 黑龙江 |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黑龙江塔河县,开采矿种:建筑用砂,矿区面积:36756m2,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28.5万元人民币,采矿权出让收益需竞得人一次性缴纳,开采标高:开采顶标高 :329.62m,开采底标高:315.00m,生产规模:设计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10.2万立方米/年,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025年12月17日9:00—2026年1月14日16:00。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人
xxxxx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塔河县xx建筑用砂矿
1.矿山名称:塔河县xx建筑用砂矿;
2.矿区位置:xxxxx;
3.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28.5万元人民币,采矿权出让收益需竞得人一次性缴纳;
4.矿区面积:36756m2;
5.开采标高:开采顶标高 :329.62m,开采底标高:315.00m;
6.开采矿种:建筑用砂;
7.资源储量: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该出让矿区可采资源量203211立方米;
8.生产规模:设计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10.2万立方米/年;
9.矿山服务年限:2年。
10.矿区拐点坐标: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只接受单独竞买,不接受联合竞买。
2.凡参加竞买的法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竞买手续。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竞买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塔河县采矿权出让过程中有过失信行为的。
四、出让方式及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挂牌时间:2026年1月15日9:00—2026年1月28日16:00
挂牌地点:xxxxx
五、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xxxx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025年12月17日9:00—2026年1月14日16:00。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出让采用挂牌方式交易。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买的,则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 (二)本次出让采用增加竞价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竞买人应于2026年1月14日16:00点前交纳交易保证金,在竞价过程中:每次增价幅度不得少于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整数倍,按照“价高者得”和“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原则确定竞得人,竞买保证金为28.5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6年1月14日17: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过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交易保证金缴纳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以2026年1月14日16点前到账为准。
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竞得的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作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八、风险提示
xxxxx
九、公告时间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告时间: 2025年12月17日9:00—2026年1月14日16:00。
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认真阅读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竞买人在公告期内对拟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xxxxx提出。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公告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
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xxxxx
十一、特别约定事项
(一)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天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权,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在公告期内,竞买人自行对矿区踏勘。
(四)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满或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
(五)xxxxx,按照《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要素保障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黑自然资发〔2023〕15号)和关于调整《关于加强全要素保障 全力推动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4〕383 号)文件精神,本次采矿权采取一次性出让,所竞买资源必须专项专用,一律不得对外销售,项目工期结束后矿区应立即关闭。
(六)矿山竞得后,采矿权人需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七)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⑴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进行生产。⑵每年采矿权人需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配合完成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⑶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竞得的矿区范围开展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其恢复治理责任由竞得人一并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须按照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