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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出让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502224 凝灰岩 2023-02-23 已成交 28000.00万 28200.00万 浙江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060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217.74米至+85.0米,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生产规模:350万吨/年,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宁波市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矿区范围:由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约0.2060平方千米,矿区开采标高自+217.74米至+85.0米,矿区范围坐标见xxxxx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年

  6、生产规模:350万吨/年

  7、矿区资源储量:xxxxx ,矿区范围内控制资源量总计685.09万立方米(1743.77万吨)。其中可作宕碴全-强风化矿体40.21万立方米(99.32万吨),可作石料原生矿约644.88万立方米(1644.45万吨)。剥离量17.33万立方米,剥采比0.025:1(m3/m3)。面积:0.206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217.74米至+85米,储量估算边坡角60度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2、列入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列入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不认定为适格投标人或竞买人。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按《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和相关工作,矿山关闭同时完成边坡复绿并提供矿区土地。2、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湿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3、竞得人必须按照通过评审的《施工设计》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在开采服务期限内应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要求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计提标准不得低于文件规定,具体金额按治理方案预算标准核定。4、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后30日内,向奉xxxxx 支付前期代付的施工设计、安全预评估、项目环评等方案编制费合计161.95万元。5、矿区东侧边界临近高压线,电力主管部门同意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经第三方开采方案专业论证、评审并签订安全协议后实施。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1)公告时间: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2日。(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3年2月13日8时30分起至2023年2月23日11时00分止。(3)网上挂牌时间:2023年2月13日8时30分起至2023年2月24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竞买人在申请时无需缴纳竞买保证金,以见索即付独立保函(全额保证金质押,以下简称“银行保函”)的方式参与竞买,并在竞买申请报名截止时间前按照网上挂牌出让文件的规定,办妥金额为8400万元、有效期不少于180日的银行保函,由银行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信息传送至网上交易系统,经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竞买资格,参与网上挂牌交易活动。相关参与方式均需以竞买人作为主体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为行使。

  2、竞价规则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28000万元;增价幅度为200万元或2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xxxxx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或开采量)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直接损失的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采矿权人应按相关要求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4、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5、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6、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7、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

  8、联系方式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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