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502299 | 采 | 凝灰岩 | 2023-09-27 | 已成交 | 18520.00万 | 18720.00万 | 浙江 |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浙江省丽水市,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由56个拐点圈定,按开采标高不同划分为2个开采区块。其中北东区块面积约0.252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93.90米至+200米;西南区块面积约0.173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85.40米至+190米 ,生产规模:550万吨/年,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丽水市xxx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产代码:84853)
4、矿区范围:由56个拐点圈定,按开采标高不同划分为2个开采区块。其中北东区块面积约0.2528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93.90米至+200米;西南区块面积约0.173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285.40米至+190米。两区块储量估算边坡角均为41度。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7年(含基建期1年)
6、生产规模:550万吨/年
7、资源储量:xxx,矿区范围内普通建筑石料(凝灰岩)控制资源量987.78万立方(2499.1万吨)、宕碴控制资源量332.81万立方米(822.04万吨)、全风化层39.64万立方米(63.43万吨),残坡积层方量42.12万立方米。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竞买。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等要求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山在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干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及成品料堆场应做到地面硬化。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xx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恢复治理工作量详见《施工设计方案》。竞得人应在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治理基金金额为1468.30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4、xxxxx。5、采矿权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以及论证通过的《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实施矿山开采。选用合适的爆破参数和爆破方式,严格控制爆破范围,采取必要的降噪、减震及其他安全措施,严禁二次爆破分解,尽可能减少对丽水市丽农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的影响(距矿界安全距离不足300米)。如因矿山开采产生的相关问题依据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协商解决。6、本项目前期相关报告编制费用共计265.6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纳至莲都区财政专户。7、若采矿权到期后出让资源量仍有剩余,经丽水市砂石资源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申请延续,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xxxx2、相关时间规定(1)公告时间: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9月14日。(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3年9月15日8时30分起至2023年9月27日11时00分止。3、网上挂牌时间:2023年9月15日8时30分起至2023年9月28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xxxxx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xxxxx。
七、注意事项
1、采矿权竞得人须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上述矿区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的编制,持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据、公示结果告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手续。
2、采矿权人在开采前须向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植被恢复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本采矿权终止后,采矿权人应在六个月内自行拆除矿区资产,无补偿。如未及时拆除,视为采矿权人违约。采矿权有效期未满,若因政策性关闭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关闭矿山,不视为出让人违约,出让人应当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按剩余开采年限(或开采量)退还相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他补偿由采矿权人与相关方协商处理。
4、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要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年度落实采矿权范围内的用地指标,共计638.7亩,采矿权出让第一年落实60亩,剩余578.7亩用地指标根据矿山开采实际情况和需要逐年保障,至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止。竞得人在取得用地手续前不得开工建设。
5、采矿权人不得在矿区及周边范围内新建与采矿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6、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以现状地貌出让,请竞买人踏勘核实,费用自理。
7、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和政策法规变化风险,竞买人应考察与踏勘,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详细了解矿业权的相关情况后,慎重决策。
8、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本矿业权出让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向xxxxx反映。
9、联系方式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