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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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026 | 探 | 金 | 2025-06-19 | 已结束 | 193.38万 | 1.00亿 | 内蒙古 |
详细内容
依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场所:×××××××××××××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
场所:×××××××××××××
交易平台:×××××××××××××
三、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金矿普查
勘查矿种:金矿
地理位置:×××××××××××××
出让期限:5年
出让区块面积:32.2311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07°36′15.014″ 42°11′04.896″
107°36′58.591″ 42°11′05.359″
107°36′58.606″ 42°11′57.220″
107°41′29.693″ 42°11′59.768″
107°41′29.998″ 42°10′00.649″
107°40′04.354″ 42°10′00.649″
107°40′04.353″ 42°09′00.001″
107°36′15.002″ 42°09′00.001″
0 0
107°40′27.950″ 42°11′11.432″
107°40′28.950″ 42°11′11.432″
107°40′28.950″ 42°11′06.432″
107°40′38.950″ 42°11′06.432″
107°40′42.951″ 42°11′13.432″
107°40′42.951″ 42°11′23.432″
107°41′01.951″ 42°11′23.432″
107°41′01.951″ 42°11′19.432″
107°40′31.950″ 42°11′01.432″
107°40′28.950″ 42°11′01.432″
107°40′28.950″ 42°10′46.432″
107°40′07.950″ 42°10′46.433″
107°40′07.950″ 42°10′53.433″
107°40′27.950″ 42°10′53.432″
-1 0
107°38′00.829″ 42°11′19.724″
107°38′46.221″ 42°11′32.093″
107°38′46.707″ 42°11′01.879″
107°39′01.537″ 42°11′02.184″
107°39′01.584″ 42°10′32.041″
107°39′25.122″ 42°10′32.144″
107°39′24.783″ 42°10′24.044″
107°38′35.165″ 42°10′25.191″
107°38′36.042″ 42°10′46.236″
107°38′00.790″ 42°10′47.047″
-1 0
勘查工作程度:草根阶段
勘查投入:满足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出让起始价:193.3866万元(成交价一次性缴纳,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收益率2.3%逐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竞买人资格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三)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四)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5年6月20日9时00分起至2025年7月8日17时00分止
网上地址:×××××××××××××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年5月16日9时00分起至2025年6月19日17时00分止
申请报名方式:×××××××××××××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探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将全程在互联网上交易。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挂牌出让,采用增价报价方式,首次报价应不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万元或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二)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等于或高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三)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且在挂牌期限截止前不再有竞价的,出价最高者且高于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以当时挂牌价为起始价进入限时竞价阶段,出价最高且高于起始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
(四)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的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挂牌不成交。
八、风险提醒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竞买人应慎重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一经成交确认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挂牌出让资料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三)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四)本次挂牌只接受网上报价,不接受现场书面报价以及电话、邮寄、口头等方式报价。
(五)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起始之日起算,延续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义务。
(六)出让探矿权范围涉及河道、公路、草原等限制勘查开采区域,与国家重点保护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以及其它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不重叠,因矿区面积较大,不排除地表存在文物遗迹的可能,且地下文物情况不可知。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用矿、用地、用草、文物保护、环保、水土保持、取水、产能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矿区范围与规划的新能源项目范围重叠,须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的要求,若查明资源与已设采矿权属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时,不得单独转采,须进行合并转采。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置。
(七)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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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在探矿权竞买活动和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约影响竞买活动行为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其竞买人或竞得人资格,撤销为竞得人已办理的登记手续,并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竞买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在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竞买有效期内撤回报价的。
(四)被确认为竞得人后,未按挂牌出让公告等文件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的。
(五)在公示期间被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七)在竞买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其他违反出让公告、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八)经按竞价规则竞价确定的最高报价人不符合竞买资质条件和要求的。
(九)竞买人不按竞买要求参与竞买和不履行竞买规则的其他情形。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