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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独山县饰面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

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探采 矿种 截止时间 交易状态 起始价(元) 成交价(元) 所在地
G2600247 灰岩 2026-03-23 报名中 4535.32万 贵州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贵州省独山县,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面积:0.72070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082.55米至970.0米,拟出让年限:10.0年,起始价:4535.32万元,出让收益率:0.0%,挂牌时间:2026年03月12日—2026年03月25日,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12日—2026年03月23日,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人

  xxxxx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xxxxx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贵州省独山县xx饰面用灰岩矿

  开采矿种:饰面用灰岩

  地理位置:xxxxx

  面积:0.7207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xxxxxx

  资源储量:根据xxxxx,截止2024年10月25日,估算贵州省独山县xx饰面用灰岩矿勘查区范围内(标高+1082.55米~+970米)石灰岩矿总资源量 1768.72万立方米(4775.56万吨)。 本次出让资源量1768.72万立方米(4775.56万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符合采矿权延续登记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延续。

  开采标高: 1082.55米至 970.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本次出让为新设采矿权,未进行开发利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须根据批准后的《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按规定计提矿山生态修复基金。

  拟出让年限:10.0年

  起始价:4535.32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性法人可参加竞买。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竞买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禁止参加竞买: 1.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的。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3.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发改财金〔2016〕2798 号文件规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5.根据黔发改财金〔2019〕1035 号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3月12日—2026年03月25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现场:xxxx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xxxx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12日—2026年03月23日

  申请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本次挂牌不接受电话、电邮及信函等方式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5)意向竞买人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传彩色扫描件)或银行保函原件(保函金额为人民币7300万元,保函形式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有效期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以上); (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无需上传); (7)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须在本矿业权挂牌出让申请报名时间内; (8)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报告生成日期须在本矿业权挂牌出让申请报名时间内。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网上报价,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 (二)若只有1人竞买,网上报价不低于底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三)若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名及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继续网上询问期2分钟,竞价延时2分钟,以报价最高确定竞得人。 (四)无人报价、低于底价或竞得人违约的,该宗采矿权交易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xxxxx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结束后,挂牌成交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xxxxx。如对成交结果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xxxxx,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xxxxx

  十一、其他内容

  (一)矿业权实行出让合同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明确“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用地。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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