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
| G2600273 | 采 | 白云 | 2026-03-26 | 报名中 | 84.60万 | 贵州 |
详细内容
该矿区位于贵州省贵定县,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面积:0.054600平方千米,开采标高:1220.0米至1145.0米,拟出让年限:5.0年,起始价:84.6万元,出让收益率:0.0%,挂牌时间:2026年03月17日—2026年03月30日,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17日—2026年03月26日,具体事宜如下:
一、出让人
xxxxx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xxxxx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贵州省贵定县xx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未有偿处置资源量)
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
地理位置:xxxxx
面积:0.0546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xxxxx
资源储量:根据评审备案的xxxxx,截至2025年6月30日,估算贵州省贵定县xx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矿区范围内(标高1220.0米~+1145.0米)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总资源量121.4万立方米,其中开采消耗9.8万立方米,保有资源量111.6万立方米。该矿山2020年已出让资源量60万立方米,总开采消耗资源量9.8万立方米,剩余未开采资源量50.2万立方米,本次实际出让资源量为61.4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1220.0米至 1145.0米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贵州省贵定县xx建筑石料用白云岩矿为生产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1.竞买人竞得该采矿权后,按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评审备案后核发采矿许可证,须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开采方案》实施开采活动,集约、节约利用矿产资源。2.需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生产。
拟出让年限:5.0年
起始价:84.6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营利性法人可参加竞买。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竞买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禁止参加竞买: 1.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的。 2.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3.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根据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规定,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 5.根据黔发改财金〔2019〕1035号文件规定,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的。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6年03月17日—2026年03月30日 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现场:xxxxx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xxxxx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6年03月17日—2026年03月26日
申请报名方式:xxxxx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1)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 (5)意向竞买人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传彩色扫描件)或银行保函原件(保函金额为18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保函形式为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函有效期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以上;原矿业权人参与竞买的提供资产金额为85万元。 (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无需上传); (7)提供在“信用中国”网站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竞买人以增价报价方式网上报价,竞买报价应高于起始价并高于前一轮报价。 (二)若只有1人竞买,网上报价不低于底价即可成交,若有2人以上(含2人)竞买,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八、风险提示
xxxxx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竞买结束后,挂牌成交的,出让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xxxxx。如对成交结果存在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xxxxx,逾期提交不予受理。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xxxxx
十一、其他内容
(一)xxxxx。 (二)原采矿权人的矿区范围机器设备、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等可移交资产评估价值详见xxxxx,采矿权挂牌成交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原采矿权人已投入的资产(“资产包”),由竞得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处置,竞得人为原采矿权人无需支付。 (三)矿业权实行出让合同管理,其他未尽事宜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明确“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是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排土(石)及尾矿堆放用地。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