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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检查煤样取样操作准则

发布时间: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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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检查煤样可在主井翻罐笼矿车或采区溜子机头取样,矿车采样采用三点循环法,首车不取样,每个子样1千克,溜子机头每十分钟采集一子样,每班累积为一个总样,总样不少于5千克,缩制前将大于25毫米煤块砸碎,堆掺三次后用四分法缩分,仅对翻入主井煤仓的矿车采样,下班前完成煤样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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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产检查煤样在主井翻罐笼矿车中取样或者在采区溜子机头处取样。

  2.在矿车顶部采取生产检查样时,不论矿车容量大小均在矿车表面按三点循环法采取样,第一节和第三节均在距离矿车车帮30厘米处采样,第2节在矿车中间采样,每趟车的第1个车不采,区域矿车均按三点循环法采一个点(为一个子样)每个子样量均为1千克,累积存放在铁筒内,下班前半小时缩制。

  3.以一个生产小班为一个生产检查样,缩分前将大于25毫米的煤样用榔头砸碎到小于25毫米,堆掺三次,用四分法进行缩分,最后留取的总样量不得小于5千克。

  4.凡是要翻入主井煤仓的矿车都需要进行采样,不翻的车不采。

  5.在工作面溜子机头处采取生产检查样时,其采样时间间隔需根据开溜子的时间每隔10分钟采一次,每次以采一锹为一个子样,子样量均为1千克,累积一个生产班为一个煤样总样,总样不得少于5千克,缩制方法同矿车采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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