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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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探矿权人取得临时用地权后,勘查作业造成耕地、草场、作物、竹木及地上附着物财产损害的,需按当地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并履行土地、植被恢复归还义务;在荒岭、荒地等无农作物及附着物的区域开展勘查则无需补偿,但不得妨碍航运、灌溉、防洪等设施,作业结束后要做好水土保持与生态保护。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