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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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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分别赋存于水体、重要建构筑物、铁路及重要公路下方,开采容易诱发透水、地表沉降塌陷等风险,会威胁水体环境、地面设施与交通运行安全,三类矿产均需编制专项方案,落实防护工程,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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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体下的矿产资源

       水体下的矿产资源,是赋存于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各类水体底板之下的矿产资源。开采这类矿产会直接涉及水体防护问题,开采扰动容易引发透水、溃水、水体渗漏等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还会对水环境造成破坏。因此水体下矿产开采不能按照普通矿床模式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开采方案,开展安全性论证,落实防水、防垮塌等防护措施,依法履行审批后方可实施开采。

  二、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

       建筑物下的矿产资源,指埋藏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设施、城镇市政工程、名胜古迹等重要建(构)筑物下方的矿产资源。矿体开采会产生地层移动、地表沉降,极易造成地面建筑开裂、变形损毁,威胁工程安全。该类矿产开采需要充分评估地表建筑物保护要求,制定专门的开采保护措施,必要时采用充填开采等工艺,按规定完成报批,兼顾矿产开发与地面重要设施安全。

  三、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

       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主要是埋藏在铁路、重要公路下方的矿产资源。铁路、重要公路对地基稳定性要求极高,如果地下矿体开采造成岩层沉降、塌陷,会直接威胁线路行车安全,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对此类矿产进行开采,必须开展岩体移动预测评价,采取充填开采、留设保护矿柱等工程手段,严格控制地表变形,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后,才允许开展开采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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