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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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明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AQ1070-2008)规定,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可分为A、B两类:A类包括: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B类包括: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等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