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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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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范围: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公室成员,协助科长抓好矿井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配合科长开展好对区队、科室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效果的考核及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矿井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推动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考核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3.协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4.协助领导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汇总、整理矿井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做好档案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7.定期组织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8.负责对职业病防治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职业卫生建设,实现安全生产。

  9.负责具体落实矿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开展好分管业务范围的工作。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1.其他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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