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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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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对危险源的风险程度及时进行评价,做到事前预防、超前控制、降低和消除风险,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价目的

  识别生产中的所有常规和非常规活动存在的危害,以及所有生产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及时、准确地进行评价,通过治理、加强管理和个体防护等措施,降低风险,遏止事故,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提高公司的本质安全度。

  第三条 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的风险评价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公司风险评价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公司为风险评价计划提供和配备相应的资源保障,各单位积极配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风险评价管理。

  第三章 风险评价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对危险源应当进行初始风险评价,在进行初始风险评价过程中要综合考虑:

  1.生产工艺过程风险;

  2.危险物质风险;

  3.设备、设施风险;

  4.环境风险;

  5.职业卫生风险;

  6.管理风险;

  7.法律、法规、标准需求;

  8.相关方的观点。

  第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公司的风险评价计划,内容包括:(新增)

  1.设备设施风险评价;

  2.工程地质风险评价;

  3.职业卫生风险评价;

  4.交通、运输风险评价;

  5.危险物料风险评价;

  6.火灾风险评价;

  7.水灾风险评价;

  8.紧急情况风险评价等。

  第八条 在对关键流程及其关键设备进行风险评价时,要分析与设备、设施相关的安全、健康影响及故障模型,并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四章 风险评价的内容

  第九条 对辨识出的危险源,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第十条 在进行职业卫生风险评价时,应考虑以下几项内容:

  1.根据现场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列出清单,并确定暴露于职业危害的员工人数、暴露时间及相关风险;

  2.粉尘、高温与低温、振动、噪声、辐射、毒物、照度、生物危害、人机工效危害、心理因素危害等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影响;

  3.在对心理性危害进行识别时,要考虑工作因素、人为因素、个人生活环境因素;

  4.在照度测量过程中,要考虑应急时的照明设备、照明时间、能见度、照明源布置情况;

  5.职业危害的监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其他有关要求;

  6.对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校正,保证检测设备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进行关键设备的风险评价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性。

  第十二条 对已识别的暴露于物理、化学、生物和人机工效可能造成严重风险的危害进行监测,做好监测记录,为风险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人机工效调查中,要包括以下方面:

  1.重复运动;

  2.使用电动工具;

  3.作业姿势;

  4.座位舒适度;

  5.环境条件;

  6.易接近程度。

  第十四条 在进行机动设备与交通风险评价中,要考虑采购、维护、检查、自然环境、运输物料特性、路线和时间性等因素。

  第十五条 在火灾风险评价过程中,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不同的火灾类型:固体材料火灾、液体或液化固体火灾、气体或液化气泄漏火灾、粉尘燃爆火灾等。

  第十六条 在水灾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可能存在和出现的突水来源,如地下水源、地表水源、降雨及其径流、老窿水源等。

  第十七条 在冒顶片帮、坍塌、矿岩突出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可能存在和发生的致因因素,如地压活动、结构面、岩柱破坏、支护、爆破影响等。

  第十八条 在中毒窒息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可能导致的致因因素,如爆破作业、有害气体积聚区域、通风不良、火灾影响等。

  第十九条 在对机械伤害风险评价时,要充分考虑可能的、不同的致因因素,如运输机械;提升机械;装载机械;钻探机械;破碎机械;通风机械;排水机械;支护机械;选矿机械;排尾设施等。

  第五章 风险评价的方法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通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定性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定量评价法

  第六章 风险评价结果及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各项风险评价时,要保证风险概述内容的一致性、可审核性和持续性,对制定的整改措施要明确,确保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初始风险评价结果应包括各种风险可能发生过程的描述和风险的级别,并按危险性排序。

  第二十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安全环保部负责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确定重大风险危险源,制定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2.组织各单位从业人员学习和明确风险评价的结果,掌握岗位和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参与现场风险的治理和日常管理,达到预知预控目的,降低和消除风险;

  3.按照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价的内容;

  4.风险评价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发布,每年的风险评价报告要存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风险评价结果,确定风险等级,对危险源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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