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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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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运送人员需使用专用人车并严禁超员,运行速度运人不超过25km/h、运料不超过40km/h,同向行驶车辆保持不小于50m间距,严禁空挡滑行、进入专用回风巷及微风无风区;对于特殊车辆或超长超宽物料运输,需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包括强化捆绑固定、设置警示标志、限制运行速度、禁止相向行驶并加大车距,同时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段,确保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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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专用回风巷和微风、无风区域。

  (二)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无轨胶轮特殊车辆是指井下支架搬运车、装载车、铲运车等体积较大的无轨运输车辆。特殊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要求。

  专用人车,指满足《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T 989—2006)等标准要求,具有车厢、座椅及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用于运送人员的车辆。

  二、矿山井下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1.运送物料超出货厢长度1/3、单侧超出货厢宽度150mm时,要采取强化的捆绑固定措施,在车辆上设置警示闪光灯,在车辆后方设置有“危险”字样警示的反光牌。

  2.禁止相向车辆行驶;加大同向行驶车辆间的间距。

  3.车辆运行速度不得超过规定最高运行速度的70%。

  4.避开人员集中上下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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