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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为先行稳致远!法治体系加持,破解矿企出海发展难题

发布时间: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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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对外投资的行政法规,在我国对外投资发展历程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日前,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释放出一系列制度利好信号。对于深度融入全球资源产业链供应链,面临日益复杂的国际矿业环境的矿业行业而言,这一新规将带来哪些实质性利好?矿业企业又该如何抓住机遇、用好政策?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矿业领域是对外投资的重点领域之一。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能源与矿业投资保持活跃。总投资逾200亿美元的西芒杜铁矿正式投产、洛阳钼业百亿级南美金矿并购、盛屯矿业21.5亿元布局刚果(金)铜钴资源等一系列标志性项目,无不彰显着矿业企业深度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决心和能力。然而,矿业行业对外投资也面临一些困境:投资金额大、回报周期长、东道国政策变动频繁,单个项目动辄数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的沉没成本,一旦有风吹草动,企业往往陷入“进退两难”的被动局面。在此背景下,《规定》所释放的制度红利,对矿业行业具有尤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高位阶立法,为矿业投资提供稳定法治预期。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将长期施行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更好对接国际高标准经济贸易规则,以行政法规层级将分散的部门规章系统整合,首次确立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这意味着矿业企业未来出海将有清晰的政策“红绿灯”,避免企业因政策不确定性而误判投资方向。

  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填补矿业投资服务短板。矿业海外投资对专业服务需求强烈,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规定》明确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并从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支持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国际化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提供海外投资保险等服务多个维度完善制度措施,为出海企业参与国际合作竞争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这对矿业领域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尤其具备实际价值。

  构建全链条保护体系,为矿业权益撑起“保护伞”。《规定》在对外投资保护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三部门负责人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国别安全状况,提示投资风险,帮助投资者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建立了投资壁垒调查制度和反制机制。三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外国国家(地区)的投资壁垒,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开展调查并采取调整国别投资政策、禁止或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等措施;针对歧视性限制措施,可依据《反外国制裁法》实施反制;针对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中断交易或采取歧视性措施的行为,可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三部门负责人同时明确强调,这些是保护性、防御性措施,不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也不影响企业自主依法解决商业纠纷。

  矿业企业该如何善用新规,将制度红利转化为投资实效?

  首先,合规先行,精准把握分类管理政策导向。《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将对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禁止3类。矿业企业应精准把握政策导向,选择符合绿色转型、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方向的项目,及时规避高耗能、高污染或与资源国政策导向冲突的项目。

  其次,主动对接服务体系,善用专业服务资源。《规定》第六条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职责。矿业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一政策窗口,在项目前期充分获取国别风险评估、投资环境分析等信息支持;同时借助第七条支持的专业服务机构力量,在地质资源尽职调查、ESG评估、税务筹划等关键环节引入专业化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依法维权,善用保护机制。面对资源国政策变动或歧视性措施,矿业企业应积极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获得国家层面的制度性支持。同时,矿业企业在谈判投资协议时应充分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的设计,为企业权益预留法律救济通道。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外投资迈入法治化、制度化的新阶段。在法治护航下,中国矿企唯有善用新规、主动合规、精准决策,才能真正在这场制度红利中实现从“走出去”到“走得稳”的质变,为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安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更大力量。(中国矿业报 吴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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