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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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安徽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清晰划定权责边界。《条例》明确了政府统筹协调及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兜底处置职责,厘清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履职范围,同时规范了采矿权人的修复主体义务,形成政府与企业各司其职、联动发力的格局,全方位压实矿区生态保护修复责任。
精准构建保护和修复体系。《条例》明确,坚持源头防控,合理处置和利用开采活动中产生的表土、土石料和废弃物,统筹保护和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等生态系统的破坏;依据矿区生态受损程度和转型利用价值,科学划分自然恢复、人工辅助、工程修复、市场化转型利用4种修复类型。
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条例》既构建了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又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并保障社会投资主体依法享受相应的生态保护修复权益。
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条例》要求依法公开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畅通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参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的合力。(中国矿业报 洪昆仑 管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