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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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近日印发《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9月23日起施行。
《细则》包含总则、一般规定、冲击地压区域防治、冲击地压局部防治、冲击地压煤层巷道支护、冲击地压安全防护、冲击地压复合灾害防治、附则8章,共108条。
《细则》规定,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冲工作全面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对防冲技术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对防冲工程具体落实负责;煤矿安全负责人(安全副矿长)对防冲措施落实情况监督负责;其他各专业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防冲工作负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岩层;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ML2.0以上矿震事件。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专职防冲副总工程师和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大型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据悉,现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由原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8年印发。2023年6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启动修订工作。2025年7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中国煤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