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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地方法规!新疆修订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护航矿产生态发展

发布时间:2026-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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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领导,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地质环境保护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工作,为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提供依据;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地质环境监测。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地质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应当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清除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等,对废弃的钻孔、探坑、探井、探槽、巷道等应当进行回填或者封堵;破坏地表植被的,应当及时恢复;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应当采取危岩清理及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在矿区涉及的有关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听取矿区涉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等的意见。

  此外,《条例》还对矿区生态修复实施、验收及费用管理,健全地质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承担地质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进行修改。(中国矿业报 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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