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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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矿法规定,矿业权人在完成油气矿业权确权登记后,开展油气勘查、开采工作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编写并提交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才能获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同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也是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管的依据。
据测算,在油气矿业权审批登记方面,每年审查大约250个勘查方案、70个开采方案,如果继续采用现有的会议审查形式审查,每年至少需要组织70次至80次的审查会议,按目前每次会议平均审查4~5个项目计算,每周至少需要召开2次方案审查会,工作量相当大,效率也较低。那么,能否建立一个新的审查制度,既能高效合理地完成审查工作,又不给矿业权人增加额外负担、不影响矿业权审批进度呢?
笔者认为,在以现行的《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油气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开采工作进展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34号)确定审查重点的同时,若按照“专家盲评+会议审查”的思路,完善现有专家审查机制,建立新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评审制度,或许有所裨益——既能充分发挥专家优势,对其合理合规性进行独立判断,又能及时给予矿业权人一定指导,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油气勘查方案审查的核心要素和评审要求
油气勘查方案是矿权人开展勘查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是颁发勘查许可证的要件之一,需要进行严格审查。矿业权人要按自然资发〔2023〕34号文件中有关勘查实施方案的编写要求,结合矿业权出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将要求明确化、具体化。
审查的核心要素包括确定勘查区域和勘查目标、勘查方法(包括地震勘探、钻井技术、遥感技术等)、项目进度安排(勘探部署和一体化工作部署)、安全、环保、绿色勘查等。其具体内容包括探矿权基本概况、矿业权变动和登记信息,也包括地理位置、交通和自然地理情况等基本情况。
其中,勘查目的和区域地质情况部分主要是勘查目标和任务,区域地质、地层岩性、构造特征、油气地质条件以及对以往地质工作的认识,已发现油气储量情况等内容。
勘查工作部署主要包括二维地震、三维地震、重磁电法、钻井(数量、进尺、目的层等)、预期成果,勘查技术路线和方法等。
探采一体化部署包括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报告、一体化工作部署、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等工作。
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安全、环保、绿色勘查技术的运用及环境保护等要符合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规范和要求。
相关图件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勘查程度图、矿业权变更对照图,报告可供开采油气资源与矿业权重叠图等。
油气开采方案的核心要素和评审要求
制定油气开采方案是油气田开发的基础工作,也是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件之一,需要按照已探明储量和相应的工程部署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重点是开采范围、储量动用合理性、油气资源采收率、商品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措施,开采方案生产指标预测表、与生产规模和开采年限相适应的主要技术指标(储量劈分、范围叠合图,地面建设工程、探采合一报告范围)等。其包括采矿权基本概况、矿业权变动和登记信息,包括地理位置、交通位置、勘查历程、报告可供开采油气资源情况,如为延续、变更项目还需写明前期油气资源开采情况、勘查新发现和新增探明储量等具体内容。
申请区域内油气探明储量,要有经过评审的油气矿种及探明地质储量、技术可采储量、储量估算范围、备案文号等,包括新增、复算、核算及标定,拟开采区域内对探明储量的劈分等。变更扩大项目重点要审查原有矿区内已探明储量情况和支撑生产开采规模储量等。
油气田开发部署工作主要包括拟开采区域内油气藏地质特征、开发指标、设计生产规模、储量动用、采收率、商品率的合理性;工程部署计划、生产指标、产量、采油(气)速度、采出程度、开发井数、生产曲线、与生产规模和年限相适应的主要技术指标;开采工艺技术,包括完井、储层改造、开采工艺、防水治水等方面,要符合现有的国家环保要求。
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计划主要包括溶解气、凝析油、硫化氢、二氧化碳等的特征、储量及综合利用部署。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安全、环保、土地复垦、绿色生产技术的运用及环境保护等要符合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及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规范和要求。
图件和资料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图、变更前后勘查开采范围变化图、拟开采区块与拟动用储量叠合图、报告发现可供开采资源区域与拟开采区域范围对照图、建设平面图等。
建立“盲评+会审”的勘查开采方案评审机制
针对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的重点审查内容,笔者建议,建立以“专家盲评+会审审查”为主的勘查(开采)方案评审机制。评审可以按以下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专家盲评。由各方案评审组织单位在各自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至少5名专家参与评审。由各评审专家独立完成对勘查/开采方案的评审并出具是否通过的意见书,若评审没通过,则需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反馈给矿权人。若在盲评中至少有80%的专家认为可以通过则该方案通过评审,如果邀请专家为5名时,则需要至少4名专家通过。
二是会议审查。类似于现有的会议审查形式,若超过20%的盲评专家认为不能通过则认为勘查(开采)方案不通过,当邀请专家为5名时,至少2名专家不通过,则需重新组织专家进行会议审查,矿业权人需要按照盲评专家表中的专家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并答辩,与会专家根据修改后的勘查(开采)方案,审查通过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评审的勘查(开采)方案将直接关联至“一张图”审批系统,作为颁发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的要件一并流转,为矿产监督提供依据。
油气开采方案评审中的年限确定问题
我国现行的油气田生产年限是根据生产规模确定的,油田气田各为三种。具体为,油田:10万吨/年及以下、10年;10万吨~50万吨/年、20年;50万吨/年以上、30年。气田:1亿方/年及以下、10年;1亿方~5亿方/年、20年;5亿方/年以上、30年。目前的审查原则是按照油气开采方案决定采矿权批准年限的下限,依据矿山规模决定最长申请年限,小型、中型和大型矿山的最长申请年限分别为10年、20年和30年。但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为获得更长的开采期限,基本都按照10年,20年和30年顶格申请,且一般油气田开发不会因为采矿权年限到期而停止,因此,按照规模确定采矿权批准年限已达不到管理的初衷。基于此,建议在此次贯彻落实新矿法的过程中,适当调整这一说法,以更符合我国油气田生产实际。具体调整内容可以在开采方案评审过程中,在专家审查阶段,根据已探明可采储量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10年、20年、30年上限的有效期,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提出“建议批准年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