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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环节是否需要双方开展委托评估?

发布时间: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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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是受托评估机构依法对矿业权价值进行专业评价估算的行为,评估机构须满足法人资格认定条件,配备专职地质、采矿工程师及注册评估师,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施评估。评估结果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后,方能作为矿业权价款缴纳与交易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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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法定评估业务主要包含五大类场景,各类情形与评估委托人各有明确规范。

  涉及矿业权管理的评估业务,主要适用于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变更、延续、扩界并需缴纳出让收益,出让转让招拍挂确定底价,以及地质勘查基金等财政项目需开展价值评估的情形,委托人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地质勘查基金中心。

  涉矿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评估,覆盖企业改制、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股权变动、产权转让、矿权置换、资产租赁、以资偿债、涉讼、收购非国有矿权、接受非国有矿权出资抵债及不良资产处置等国资相关经济行为,委托人一般为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在设立、IPO、投资、再融资、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债券等资本运作中,涉及矿业权资产的均需评估,委托主体为上市公司。

  司法领域的矿业权评估,主要用于法院审理相关案件、确定矿权财产处置参考价,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办案需核定矿权价值的场景,委托人以各级人民法院为主,个别情况为相关当事人。

  以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出资的非现金资产出资场景也需法定评估,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企业委托,不涉及国资的可由出资人、公司或双方共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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