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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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矿业权抵押参照矿业权转让的标准、条件及流程实施管理,必须经由原发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这也意味着,拟用于抵押的矿业权,必须完全满足矿业权转让的全部法定准入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探矿权的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关于矿业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设定抵押的矿业权不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即便矿业权的抵押已经原发证机关备案,该抵押也可能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确认无效。
虽然原发证机关在办理矿业权的抵押备案手续时,依法应当对拟设定抵押的矿业权是否符合抵押的条件进行审查,但为规避法律风险,债权人在接受矿业权抵押之前,还是要将该部分内容纳入尽职调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