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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抵押落空风险,矿业权抵押设立后债权人务必持续跟进监管

发布时间: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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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业权办完抵押之后,权证能不能继续合法有效,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不能实现优先受偿。所以抵押生效之后,债权人一定要做好后续跟踪核查,及时掌握相关动态,规避抵押失效带来的潜在风险。

  债权人应做好对矿业权的持续跟踪监督工作,债权人还可以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押人应定期向其报告以下情况:

  1、勘查进度及勘查成果;

  2、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分期缴纳的情形)的缴纳情况;

  3、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4、矿业权人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定义务的情况;

  5、矿产资源的开采数量及销售价格;

  6、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分期缴纳的情形)、资源税的情况。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在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违反前述报告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有权对设定抵押的矿业权行使抵押权。矿业权完成抵押设立之后,债权人不能只做一次性审查,应当持续开展跟踪监督工作。实时关注权证状态,防范出现证照吊销、到期未续、权利受限等问题,确保矿业权始终合法有效存续,守住抵押担保的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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