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基本情况
编号 | 探采 | 矿种 | 截止时间 | 交易状态 | 起始价(元) | 成交价(元) |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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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00551 | 采 | 建筑用砂 | 2024-11-28 | 已成交 | 5.18亿 | 8.53亿 | 浙江 |
详细内容
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浙江省淳安县xxxxx建筑用砂岩矿
2、矿区位置:xxxxx
3、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矿产代码:83978)
4、矿区范围:由17个拐点组成,矿区面积约0.3301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366.00米至+177.00米,最终边坡角38°。矿区范围坐标见表1。
5、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6年(含基建期1年)
6、生产规模:350万吨/年
7、资源储量:根据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江地质勘查院编制的xxxxx,矿区范围内出让建筑用砂岩2417.6万吨(探明672.1万吨+控制1745.5万吨),宕碴2725.2万吨(探明614.4万吨+控制2110.8万吨),剥离物69万立方米。
表1 矿区范围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xxxxx
面积0.3301平方千米,开采标高自+366.00米至+177.00米,最终边坡角38°
二、竞买人条件
1、具有营利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竞买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适格竞买人,不得参与竞买:(1)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信用等级为E级的,依法限制参与省内矿业权招拍挂活动;(2)被列入浙江省地矿严重失信名单的,视为不具有承担省内矿业权招拍挂项目应具有的一般履约能力;(3)被列入自然资源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矿业权人严重违法名单”;(4)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失信黑名单。
3、采矿权竞得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地成立全资子公司,并以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申领采矿许可证及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关于全面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的通知》(浙自然资函〔2022〕104号)、《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等要求进行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和开发利用,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美化开采区地表景观。矿山正式投产6个月内完成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及相关工作。
2、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做好矿山粉尘防治。矿山凿岩、机械采掘、钻孔、石料铲装等环节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矿区内装运、振动、破碎、筛分、储运等环节应全程封闭,采用湿式作业。矿区专用道路、成品料堆场均要做到地面硬化且全覆盖。为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矿区生产生活用水净化达标后才能外排,并使用水循环。
3、采矿权竞得人需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xxxxx要求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必须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对矿区范围内的资源进行开采,在矿山关闭的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每年12月31日前向xxxxx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情况。竞得人在签订《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账户,金额为¥4390.43万元,计提标准按浙财综〔2020〕14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采矿权竞得人在矿山开发利用时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4、xxxxx建设费共计¥1077.4178万元,使用期限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具体事宜按竞得人与xxxxx签订的协议执行。前期报告编制费用¥9.5万元。上述费用由竞得人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至xxxxx。
5、本矿区部分矿石生产的混凝土骨料存在用途限制,需事先开展相关试验,具体情况详见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
6、本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延续。
四、挂牌文件获取及相关时间规定
1、挂牌文件获取
xxxxx
2、相关时间规定
(1)公告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7日。
(2)网上报名申请时间:2024年11月18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28日11时00分止。
(3)网上挂牌时间:2024年11月18日8时30分起至2024年11月29日15时00分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参与方式及竞价规则
1、参与方式
xxxxx
2、竞价规则
本次网上挂牌出让采用无底价增价报价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报价应高于起始价或前一轮报价。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挂牌出让起始价为¥51800万元;增价幅度为¥500万元或¥500万元整数倍。
六、相关费用的缴纳、支付
1、矿业权出让收益
本采矿权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由受让人分16期向xxxxx申报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第一期,受让人在收到税务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20%;
第二期至第十五期,自2026年至2039年,受让人在每年1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5.33%;
第十六期,受让人在2040年1月30日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总额的5.38%。
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不足上一年度实际开采量的,可在当年一次性征收剩余部分出让收益。
2、政策处理费用
xxxxx,政策处理费合计2298.846万元。采矿权竞得人在《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政策处理费用一次性缴纳至淳xxxxx。xxxxx与竞得人的权利、义务具体按照《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执行。涉及矿山开采所需要的水、电、道路、生产场地、环境整治等事宜,由当地政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费用由采矿权竞得人自行承担。
3、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价服〔2013〕242号)向交易机构支付矿业权交易服务费。
七、其他事项
xxxxx